李X贺、段X玉育有两女即原被告。李X贺与段X玉共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1001号房屋,2016年7月母亲段X玉去世,2017年9月注销户口。2017年1月20日,父亲李X贺立有公证遗嘱:称其在去世后,上述不动产属于我及我应从配偶处继承得来的产权份额归李某2(被告)所有。2020年3月30日,李X贺去世。原告李某1发现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被出售,售房款属于二老的遗产,另有二老的银行存款、抚恤金均应分割。但被告李某2拒不与原告分割遗产,因家庭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恒略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经对案情的细节梳理和分析,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李X贺与段X玉生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二人遗产。该房屋虽在段X玉去世后被李X贺出售,售房所得款项即为遗产转化而来,李X贺在公立遗嘱中表示,原告应继承案涉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同时,律师收集整理了包括证明信、房产证、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被告认为:1.继承人只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提出诉讼,段X玉去世后留下的1001房产的一半份额,为实物财产,原告其他诉求缺乏法律依据;2.李X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被告,同样可以在生前将房产处置变现后留给被告,与原告无关;3.李X贺将房屋出售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应向李X贺主张权利。原告的继承利益应该是1/6份额,为物权利益,房屋份额是遗产,而卖房款不是遗产。综上原告主张分割李X贺的遗产为9167.67元。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部分意见和诉求,经法院查询能够证明由被告取得的近390万元,根据李X贺的遗嘱,原告应继承涉案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另李X贺去世时账户余额及抚恤金等,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1支付其父母的遗产款项668658.7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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