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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提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朔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曝光。希望通过集中公布和曝光,督促各社会单位落实责任,规范执业行为。

山西博恒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平鲁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平鲁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并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平鲁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康宁智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平鲁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惟泰安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安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鑫骏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固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太原晋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康宁智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山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威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山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山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安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应县消防救援大队

朔州市德凯浩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应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锴宸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应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顺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应县消防救援大队

宏鑫智华自动化工程(山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技术负责人签名未签字(代签)。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右玉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华鼎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右玉县消防救援大队

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右玉县消防救援大队

内蒙古蒙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右玉县消防救援大队

山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合同中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处罚决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事实处罚行政机关:新开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朔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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