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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自己遇见的事。

昨天上午,朋友有个小民事案件,他已经聘请了律师。但朋友仍然希望老王能旁听一下,给点建议。

正好有点时间,而且朋友的面子难却,于是去法庭参加了旁听。

旁听中遇到一个新鲜事,值得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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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入庭后,除了核对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件,还核对了代理律师的证件。

然后书记员要求旁听人员把身份证都交上去。

旁听人员为何要交身份证,这个我一直没搞明白。其实我在其他法庭上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不过那时我是代理律师,也没有多管这些。

我发现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上,许多法院都把旁听人员的姓名、身份证都记入其中,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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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以上查验身份证是常规运作的话,这个法庭还有个不寻常的举动更引发了我的兴趣。

书记员竟然对着身份证,一一核对旁听人员的关系信息。这其中:

有被告的2个邻居。

有被告的儿子。

有被告的女婿。

终于轮到了我。

我还真不好说,想说真话,我是王律师,又怕多此一举,人家会再进一步追问,你一个律师为何坐在旁听席上?

那就会给自己徒然添加好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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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想了一下,说是当事人的朋友。

这当然也不是我说假话,但毕竟也不能说完全真实。朋友呢,见一次面也可以成为朋友,我太太经常笑话我这一点,认为做人太实诚,太相信别人。

但关键是何为朋友关系,如何证明是朋友关系,这在法律上确实是个难题。

1996年,我和当时的女朋友、现在的太太在马路边坐着聊天,结果有派出所联防队员来问,是什么关系?我答是朋友关系。他问有何证明,我反问难道说谈恋爱还要单位出介绍信不成?好在,没有遇到恶警察,于是侥幸逃过一劫。谁让你谈恋爱没有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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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想不通书记员问旁听人员和当事人是什么关系这个事的意义。

这不是浪费时间吗?

说起来,还有个问题,那就是允许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法庭旁听?

这似乎不是问题,但现在好像是问题。尽管我们天天宣扬司法公开,但你要真是没事到法院旁听个案件,说来还真不一定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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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无比怀念以前的时光。

当年我在县法院、乡镇法庭做法官,经常有无相关群众到法庭旁听,我们那时也没有安检,更不用出示身份证,你到法庭上来就行。有时旁听群众还现场评论:原告(或被告)真不凭良心,真没天理,不讲道理,云云。

我在区法院开庭时,有时庭审结束了,旁听群众走过来,说他是某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对刚刚的庭审或褒或贬,或与我们认真讨论。

也有旁听人员亮出记者证,说自己是某某日报的记者,想就刚刚的庭审进行采访。于是,我也就顺便讲一讲自己的观点,后来就刊登在媒体上。

我就这样,成了最受记者欢迎的法官。不知天高地厚,好像也没有惹事。

现在想来,如果放在现在,这些想都不敢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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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想不明白,现在到底是进步了呢还是更现代化了。

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