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一审判决一方强奸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男方上诉,随后进入二审程序,而从上诉到现在,快要一年时间了,二审迟迟没有判决,据公开报道,二审经过高院和最高院批准,已经进行了两次延期,但是即使两次延期,也应该出判决了,目前仍未判决,不知道是否又进行了延期,至于何时能判?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陈律师,要说的是,这起案件呢,确实存在很大争议,二审迟迟未判,也是因为在法院系统内部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以至于报到了最高院,仍然没有定论。陈律师,今天啊,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获者说分析一下,这起案件到底有哪些争议?为什么迟迟不判,这对我们普通吃瓜群众又有什么启示?能获得什么经验教训?那么请往下看。我这个讨论建立在大家对案情熟悉的基础上,如果有对案情不熟的朋友,可以先从后面看。陈律师,把案情简介放在了文章的后边,下面直接说的是分析案情的观点:
第一,被强奸后讨价还价三天,条件达不成报警说强奸,这是什么性质?是否强奸,就是指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是否同意?当时同意了就不是强奸,当时不同意就是强奸,事后讨价还价的只能是谅解,谅解并不影响强奸罪立案,只能是影响量刑。那么,所谓被害人,一方经过三天讨价还价,什么彩礼加倍,房子加名,同意了就不报案,不同意就报案强奸,这个是什么性质?说白了,其实这就是敲诈勒索嘛,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接报案的派出所也很有意思,还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完全是滥用职权,派出所需要做的是查明是否是强奸,是就立案,不是就不立案,怎么还能把立案和不立案与加彩礼加房名挂钩呢?派出所不光是和稀泥,完全是不务正业,甚至是滥用职权,故意模糊法与不法的界限,既然派出所主持下参与了这个所谓调解,那么,对这个过程是非常清楚的,既然要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应该同时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表演型被强奸问题应当值得重视,在订婚强奸案中,女方在婚房当中的表现过于激烈,表演痕迹过重,又是点火烧窗帘,又是到楼梯间喊救命,结合两人已经订婚,并且之前有亲密接触的这种实际情况,这种又喊救命,又烧窗帘,那简直就是生死仇敌不共戴天的关系了。如果说女方确实贞洁烈女,在婚前为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这样也能理解,但是人做事逻辑得一以贯之,既然经过这个被强奸和男方不共戴天了,怎么能事后又跟男方去讨价还价呢?只要男方加十万块钱彩礼,在房子上加个名,那这事就过去了,就不算强奸了,这个以变成一个妻了。所以女方在强奸前和强奸后的表现与在强奸中的表演过于脱节,完全让人无法连贯起来,匪夷所思。除了是故意表演,以博取经济利益,陈律师想不到正常人怎么会这么去做。
第三,订婚的性质是什么?订婚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可以比照结婚,有没有概括性的性同意。网上啊,有些不懂的人瞎咧咧,说什么只要不同意就是强奸,哪怕结了婚啊,女方不同意也是婚内强奸,也要受到法律处罚。这都是不懂的人,胡说八道,在咱们国家是没有婚内强奸一说的,咱们其实是把结婚或者说结婚证当做了一种概括性的性同意,就是在婚内发生性行为过夫妻生活,那就是义务,是一次性授权同意,婚姻全程有效,理论上怎么说?当然有各种说法,但实际上实操当中就是这么认定的。这个案件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说呢,本案是订婚,不同于结婚啊,没有扯这个证,所以呢,不同意就是强奸,陈律师认为啊,这也完全机械司法,在咱们民间啊,绝大部分地方对于仪式对于亲朋好友的见证,那是要大于所谓扯证的效力的。订婚就是预订结婚嘛,就是同意结婚,对于这种民间的习俗,我们不能完全不考虑,不能假装看不见,如果说订婚就是狗屎,什么也不管用,收了彩礼也是白收,那就是对咱们传统习俗的一种践踏,这和钓鱼执法有什么区别,咱们民事上收了定金的,是管用的呀,收了定金不履约的,不签约的,那是要赔钱的。如果这个案子判的不好,那么会产生很不好的社会导向,咱先不说什么,结婚率会不会下来?陈律师估计后面会涌现出很多订婚之后出现的强奸案,强制猥亵案。这是对那些还相信结婚愿意结婚的男性的一种极大的嘲讽和打击。所以可能正因为上一面这些原因吧,二审以及更高的司法机关更加谨慎。
关于案情啊,其实网上有很多报道,陈律师不想一一去摘抄复制,我采用豆包先生的说法,案情如下:
2023年1月30日,山西的席某某在当地婚介所的介绍下,认识了吴某某。两人开始交往,感情逐渐升温。
5月1日,这对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在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席某某给了吴某某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拉的金戒指,并签下字据约定:男方在迎娶时支付另一半彩礼,且结婚一年后,会在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然而,订婚的喜悦还未消散,一场意外却悄然降临。5月2日下午,席某某以参观婚房为由,将吴某某带到了婚房内。在这个本该充满温馨和期待的地方,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席某某不顾吴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当天下午,吴某某便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侦查,警方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女方身上有伤,房间内有剧烈挣扎的痕迹。这些证据都指向了席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5月5日,席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时的席家陷入了混乱和焦虑之中。席某某的父母起初对儿子的行为感到困惑和无奈,他们认为订婚同居且发生关系是一件正常的事。在他们看来,儿子已经与吴某某订婚,这种行为或许并不算是强奸。而且,他们可能觉得女方在这件事情上的态度有些咄咄逼人,让他们心里很不服气。也许他们内心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儿子与女方已经有了亲密关系,女方不应该如此张扬。
而吴家这边,吴某某的母亲在得知女儿被男方强迫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固定证据,进行了录音。她的本意可能更多是出于保护女儿的心理,担心男方事后不认账,通过抓住把柄来防止男方在彩礼等方面耍赖。这位母亲可能原本并不想把事情闹大,只是希望拿到剩余彩礼,并在结婚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
在派出所里,双方进行了协商。男方父母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试图以此来解决问题。然而,吴某某认为男方没有诚意,因为这一承诺来得太迟了。从5月2日女方认为被“强奸”并报警,到5月5日男方被拘留,这期间男方有三天时间可以进行协商,但他们的行动并没有让女方满意。
男方对于女方的态度,可能确实有些傲慢,觉得两人已经有了亲密接触,女方应该不会再追究。而女方显然不能接受男方的这种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吴某某的母亲是处于离婚状态,这可能导致她天生对另一半不太信任,同时也反映出她对自己女儿的家教比较严格。
由于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案件被移送到了法院。在一审中,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了严谨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感情缺乏基础,而席某某又进入了高墙大院,这婚肯定是结不成了。随后,席某某一方要求吴某某退还彩礼和钻戒。双方为了彩礼的事情争吵了大半年。后来,吴某某将十万元彩礼和钻戒退到了中介。中介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都通知席某某去取回,但他一直拒绝取回,坚持上诉。
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因为是男方上诉之后女方才退还。对此,有人猜测女方本身可能并不想退回彩礼,只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以及担心后期的人身安全,无奈之下才选择了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10万元和两枚钻戒属于彩礼部分,女方应当退回。至于订婚的1600多元花费和多次转账的9000多元支出,属于维系感情的日常开销,不予退回。
总之啊,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二审不管如何判,都将是个标志性的案件,会对我国两性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大家保持关注,拭目以待,关注就是力量,点赞就是支持。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北京运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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