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一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陈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陈晓东,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平湖镇云台村十组82号。身份证号码:320624197109166013。
执行案件
(2024)川0104执6355号。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198363.91元、逾期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7628042867(代理人:钟先生)
法院电话
028-86095414、028-61641171(王法官)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二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何远明、胡雅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何远明,男,1967年 4月 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 257号 2栋 1单元 7号。身份证号码:513023196704126715。
胡雅晗,女,1969年 8月 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 257号 2栋 1单元 7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6908123624。
执行案件
(2019)川0104执3248号。
执行标的
尚欠款项3152287.69元(其中借款本金972707元,案件受理费9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截止至2024年11月25日利息及加倍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2165137.69元)、案件执行费12 544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雅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257号2栋1单元4楼7号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明远持有的中绿联成都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5%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8080017755(申请人:庞女士)
法院电话
028-86927889(王法官)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张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4号2一1 。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11112013。
执行案件
(2023)川0104执8382号。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280130.56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300元及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980952506(申请人:龙先生)
法院电话
028-61641171(王法官)
028-62493474(法官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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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诚信 人人有责
供稿|执行局 王雪梅、卫奕琳、王诗韵、傅艳、王雪梅、帅淼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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