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中国政府接收青岛主权后,重新命名了青岛第一至第六等6座海水浴场,同时出现的还有数字排序的6大公园。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四方与沧口两处海水浴场的修建,后来也将四方浴场称为第七海水浴场,沧口浴场称为第八海水浴场,它们与之前的6个老浴场,一起组成了老青岛常说的八大海水浴场。
如今,曾经的八大海水浴场,除了第一、二、三、六等四大老海水浴场,其他的或已荒废、或已消失,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与记忆。
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部《青岛警察沿革》中,青岛市公安局对于当时六座海水浴场,以及浴场规定、管理办法、游人须知等,有着简要明了的介绍,许多条例至今仍值得借鉴学习。
第一海水浴场
查本市之有海水浴场,实亦处于海洋气候使然,每当夏令,外侨男女,咸出浴于滨海浅滩之上。在日管时代,海水浴场最完备者,厥为汇泉南海沿,位于市之东部,由两海岬左右环抱,形成一大海湾,海中面积甚广,水底极平,即少暗礁隐壑,亦无漩涡狂浪,练习海浴,最为相宜。沿岸有板房更衣室林立,以供浴客更换衣服或浴罢休憩之用,向日官厅,按夏季分等出租。
民国十二年接收迄今,十载有余,地面之发展,人口之增加,实已与时俱进。兹复建筑大规模之更衣室,分男女两部,每部各卅间,其他地段,间有由私人租赁,自建板房,以备出浴之用。至于浴用器械,有跳台,浮台,舢板,救生圈等物,左近有咖啡店,酒排间,跳舞场,及临时旅社,微高尔夫球等,专供浴客娱乐之需。
第六海水浴场
第六海水浴场更衣室
吾国接收后,十二年夏,初辟太平路栈桥西岸浴场,地点接近市区中心,惟以暗礁甚多,时有潮汛遽来,漩涡突起。苟无相当练习,未敢轻于涉足。青岛市公安局,有鉴于此,该场由公家建筑更衣室,临时雇用舢板二艘,插定浮标,庶于限制之中,仍寓保护之意。
第三海水浴场
继又辟湛山海水浴场,太平角海水浴场,山海关路海水浴场,均属地势优越,风景天然,来青避暑之西人,咸喜集浴于此。次如大港、新疆路之海水浴场,为日本海事协会所创设,出浴者以日人为多,而各场秩序井然,实为其他省市所未有。
附载法规
青岛市公安局取缔海水浴场简则
第一条:凡在海水浴场沐浴游泳者,均须遵守本简则之规定。
第五海水浴场
第二条:本市海水浴场,暂指定下列六处;
第一海水浴场,南海路汇泉海岸。
第二海水浴场,山海关路海岸。
第三海水浴场,太平角海岸。
第四海水浴场,湛山路海岸。
第五海水浴场,新疆路海岸。
第六海水浴场,太平路栈桥以西海岸。
第六海水浴场冲水处
第三条:凡在海水浴场沐浴者,无论男女,均须遵守下列各事项:
一、不得裸体入浴。
二、不得在更衣室外,更换衣服。
三、不准在沙滩上饮食。
四、不得越出浮标界限游泳。
第四条:海水浴场内,不得携带犬马,及其他畜类。
第五条:自行车不准携入浴场内。
第六条:摊贩不得入浴场内。
第七条:不得在浴场内,作各种球类游戏,以及一切妨碍他人之动作。
第一海水浴场游艇码头
第八条:渔船货船游船,应遵守下列之规定;
一、不得在浴场浮标以内,往来通过。
二、游船须在游船区内上下,不得拦入浴场。
三、游船用毕后,应存放于系船处,不得任意停置海岸。
第九条:瓜果、皮核、废纸,以及空瓶罐等,必须置于本场所备铁筒内,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条:树木花草,不准攀折。
第十一条:违反本简则规定之一者,处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二条:本简则,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改之。
本组图文编译源自:骆金铭《青岛警察沿革》,193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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