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失效。
自1993年12月13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本次《增值税法》的立法便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在诸多方面产生了新的变革。
《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分述为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对应税交易的各类情形作出规定。
二、明确了税率和应纳税额,规定了增值税各类情形下的计税方法。
三、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的征收或代征机关,并对增值税各关键信息作出规定。
四、规范了税收范围,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免税项目及其标准。
五、与关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并对相应货物在征收管理等各个方面上做出规定。
其中,《增值税法》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内容受到了大众的重点关注,下列项目可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此外,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如今统一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免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还实行着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个体户的增值税减按1%征收,个税按照0.5%-1%核定征收,若月度开具普票不超过10万,可以申请增值税和个税的免征;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和个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的奖励扶持。
如今,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期待《增值税法》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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