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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发生未栓绳犬只伤人事件。12月27日,南都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对夫妇遛狗时未牵好绳索,狗狗跑向路人陈某某,致使后者受惊吓跑入机动车道被撞身亡。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该夫妇向陈某某亲属等4人赔偿45万元。

12月26日,韶关中院披露了一则典型案例。2023年9月的一天,谭某夫妇遛狗时,狗狗脱离了绳索后跑向路人陈某某,陈某某受惊吓,为躲避跑入机动车道,被林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身亡。事发后,陈某某的直系亲属陈某贵等4人与谭某夫妇协商赔偿未果,将谭某夫妇告上法庭。

该案先后经武江法院、韶关中院一、二审审理,二审期间,韶关中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我们出门前给狗拴了狗绳,只是在行人稀少的人行道才没有牵住狗绳。事故发生前后,狗一直在我们身边,我们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了。狗没有对陈某某造成危险,她却快速跨越跑进机动车道,她的死亡是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我们觉得自己不该担责。”谭某夫妇认为。

“你们的狗体型不小,看着就吓人,遛狗时就该把绳牵好,不管路上人多还是人少,怎么能让它自由活动呢?如果不是因为你们没牵好狗绳,她怎么会被吓得慌不择路?你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的家属说道。

调解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法官和调解员耐心聆听了双方的看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法说理。

“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该案案情,法官解释,事发时谭某夫妇一起外出遛狗,对案涉犬只具有支配和管理地位,但却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约束,致使犬只失去管束朝陈某某方向奔跑,导致陈某某在避让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涉案犬只虽未对陈某某实施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市民在遇到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逼近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案涉犬只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谭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随即,法官组织双方就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损失进行了核算。同时,结合交警部门就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林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谭某夫妇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了明确。

其间,陈某某的家属对赔偿金额作出一定让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夫妇向陈某贵等4人赔偿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调解书已生效。

南都此前报道,近期多地发生恶犬伤人事件。4岁的西安男童川川(化名)在一次玩耍中,被突然冲出来的恶犬拖拽、撕咬,目前仍住在ICU。赣州一对母女在公园散步,躲到绿化带后仍被四只恶犬攻击、撕咬,全身多处被咬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