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峰

2024年8月6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1.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明,盛屯矿业涉嫌证券交易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 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目前,盛屯矿业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