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12月27日讯(记者 石雨)近日,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通过五大章节五十八条内容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相关细则进行明确,《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从《办法》制定的背景来看,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两项基础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金融业发展环境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践探索也在持续深化。两项制度文件的印发时间较早,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总局在总结前期制度执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办法》,旨在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从具体内容来说,《办法》一是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
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
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
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其中,关于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金融监管总确提出,金融机构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将合规管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体系、运营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这就要求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高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并细化了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相关人员做好高层引领,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保障合规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落细。
同时,《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提出,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不触"底线"、不碰"红线",这就要求合规管理具备相应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前期,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设置了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但具体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难以满足合规管理的独立性要求。《办法》顺应合规管理实际,并借鉴国际良好做法,统一相关岗位名称,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办法》对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给予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设定相关义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同时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此外,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实际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岗位职责,在岗位调动前,不受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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