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名人成商标,妥否?
作者 | 伍玥
编辑丨高岩
来源 | 野马财经
古代先贤,不仅能传承与发扬历史文化,还能注册商标古为今用,但引发的争议也不小。
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孟子”,著名的医学家“华佗”“张仲景”“扁鹊”“李时珍”,古代著名的军事家“诸葛亮”等知名古代历史名人姓名均被注册成商标。
以被誉为“外科鼻祖”的“神医华佗”为例,他本人肯定预料不到,千年之后,自己竟然会卷入现代商战中。
近期,安徽亳州企业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佗国药”)公告了多起涉及“华佗”商标的胜诉案件,案由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华佗国药是一家以中成药生产研发为主的制药企业,成立于2009年,目前由3名自然人持股,持有“华佗及图”商标,范围涉及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
彼时,华佗国药是从安徽华佗国药厂买来的,后者将其医药经营资产以及“华佗”商标全部转让给华佗国药。
天眼查显示,华佗国药的开庭公告126起,其中,55.7%的案件身份为原告,超6成案件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近50%的案件发生在2024年。
在这场商标夺权大战中,“中药三剑客”之一的广州白云山(600332.SH)也被动应战。
2016年,华佗国药以商标近似为由,对白云山2006年申请注册的“奇星华佗再造”商标进行无效宣告请求。随后,白云山反击,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华佗国药参与了答辩,最终裁定该商标维持。此后,白云山不服该裁定,一度发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诉至法庭,但未能胜诉。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有些品牌不断壮大,有些却已销声匿迹,或被反噬。
作为华佗的故里,华佗国药占据了地理优势。其指控各家公司侵害其经营多年的“华佗”商标权,被告方则认为其商业模式与图片领域的视觉中国、东方IC等类似,甚至有“碰瓷式”、“钓鱼式”维权之嫌。制药企业仅凭家乡或是行医地的关系就通过注册商标,独占历史名人的声名是否合理和公允?这类商标维权大战中,究竟孰是孰非?
01
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昔日合作伙伴被判赔200万
2024年4月,华佗国药起诉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泰安华佗”)、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3家公司存在侵害其第6844004号“华佗 HUATUO”、第3469238号“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
10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出炉。法院认定,泰安华佗和其他二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商品玉米葛根枳椇子胶囊保健食品包装上的经销商名称突出标注“华佗国药”字样,经营的网店突出使用“华佗国药”字样,对于“华佗国药”标识的使用属于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华佗国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50万元;判罚被告泰安华佗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50万元。目前,泰安华佗已提起上诉,并获受理。
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商标以注册在先为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为原则。
可以说商标谁先注册了就是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进行维权。
来源:中国商标网
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华佗”关联商标有4821件,涉及医药、白酒、保健、器械、食品、酒类、饮料、化妆品等各类行业。其中“汉华佗”“起源华佗泉”“华佗赞”等众多商标仅一字之差,令人傻傻分不清楚。而安徽亳州当地多家企业已竞相申请注册“华佗”相关商标,华佗国药是其中之一。
其实,苏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最先申请注册第一枚“华佗”商标,商品服务范围为第10类(医疗器械)。1981年,华佗国药申请注册了第二枚“华佗”商标即第130962号“华佗及图”商标,商品服务范围为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
来源:中国商标网
华佗国药在其官网称,自己是“华佗”系列商标在药品等相关商品上的商标权人,自1981年起“华佗国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均受法律保护。
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翠英律师表示,历史或现代某领域知名的人名、地名等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理论上是可以作为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的一部分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但以目前的审查标准来看,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会在审查中予以驳回。
华佗国药官网称公司生产的救心丸起源于《中藏经》记载流传的华佗方剂,是当时华佗用来治疗胸痹心痛、中风偏瘫,以及中暑、心胃气痛等病症。华佗弟子李当之将此方传承下来,传于后世。
因此,华佗国药在该商标保护中具有先天的地理优势。不过,《中藏经》又名《华氏中藏经》,在史学界中,传说是华佗所作,但真实性并未确定,且成书年代尚无定论。
根据判决书信息,泰安华佗由几名个人股东与原告华佗国药于2014年签订协议所设立,主营药品零售等业务,华佗国药初始占股达51%。即当时泰安华佗实际上是华佗国药的控股子公司。泰安华佗设立之初,作为控股股东的华佗国药就与其约定,泰安华佗不得帮助第三方使用或模仿与“华佗国药大药房”相同或相近的字号、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连锁药店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据此而言,双方曾对泰安华佗“华佗国药大药房”相关商标、字号的使用有过约定。
之后,泰安华佗股权结构几经变动,华佗国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2018年,华佗国药退出股东列表。
昔日的合作伙伴,今日成了竞争对手,对簿公堂。泰安华佗被告冤吗?
02
铩羽“华佗争夺战”
泰安华佗冤不冤?
对此,泰安华佗相关负责人的表态与判决书的信息有所出入。据其说法,泰安华佗现任股东受让公司股权时,前任股东并没有披露泰安华佗初始投资人之间上述商标使用约定,公司交接的文档里也没有相关协议。开庭时,甚至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前任股东都对这类协议一无所知。也就是说,新股东不知道老股东的《泰安华佗公司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秘密约定,他认为继续沿用公司原有字号进行经营是合法的。但是,这个抗辩理由并未被法院采纳。
张翠英律师表示,公司使用商标、字号在商品上,首先确认的就是是否有专用权,所以新股东不知情并不是抗辩的事由,只能说内部合规不严谨,若是基于联营关系、合同进行使用,那需要看是否到期,是否终止,若是终止了,依然继续使用的,那属于明知了。侵权没有什么不同,仅是原被告双方的之前存在联营关系。不过基于此,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恶意,是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来源:罐头图库
不过,泰安华佗负责人介绍,2018年,泰安华佗与华佗国药切割股权关联后,华佗国药仍继续向泰安华佗提供货源,其对于泰安华佗继续使用带有“华佗国药”公司名称的情况知情且从未提出过异议。
判决资料显示,2019年至2024年,华佗国药的商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销售,商品主要包括速效救心丸、六味地黄丸、夜宁颗粒等药品及固之源片等保健食品,商品包装盒上标注有“华佗”“华佗及图”“华佗HUATUO”商标。
在各网购平台搜索“华佗”商品,来自华佗国药的商品并不多,多数来自全国各地不同的药房、保健类公司。而华佗国药的销售渠道、收入等数据并未公开。
有关华佗国药的财务状况,泰安华佗的辩护律师提出:“由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至2018年度华佗国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8年,华佗国药营业收入从4亿元逐步增长至6.5亿元”,该证据明显为其单方委托所形成,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无法核实。”
张翠英律师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使商标价值显著增加,并不是其是否可以维权的依据,也不是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因素,注册商标知名度、使用情况仅是在商标侵权案中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也不因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反而予以支持,当然也不是侵权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另外,华佗国药官网自称2006年“华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其在诉讼中称,泰安华佗未经许可使用含有“华佗”字样的标识,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
来源:中国商标网
不过,根据规定,驰名商标年限是10年,到期续展。同时,据商标局信息,目前,华佗国药只有“力源”一个驰名商标。“华佗”为著名商标,且已失效。对此,泰安华佗曾提出异议。后来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认定其第 130962 号“华佗及图”商标及第 3469238 号“华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张翠英律师表示,驰名商标的认定比较严格,比如销售区域至少是个省份,省级或部级荣誉,连续三年的销售表、纳税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不能进行推广宣传了,只是行政维权上保护面广一些,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的(港澳台除外),还会涉及跨类保护。
03
78起商标侵权诉讼
官司打到最高院
事实上,除了泰安华佗,近年来,华佗国药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原因,将多家公司诉至法庭。
来源:天眼查
据天眼查信息,华佗国药的侵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78起,占比62.4%,今年的开庭公告有56起。
华佗国药对外投资的公司共有29家,多集中成立于2011年至2020年的十年间,多数公司名称中包含“华佗国药”,且由华佗国药大比例占股或控股,构成其庞大的商业版图。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9家公司已成为“历史对外投资”,除一家已改名注销外,其余8家公司名称中仍含有“华佗国药”。这些公司是否同样与华佗国药签有类似的商标、字号保护性质的协议、面临同样的侵权纠纷风险?投资设立关联企业,撤资后此前这些企业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商标是否需要更名以化解风险?
11月28日,华佗国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华佗国药(广东)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起打到最高院的案件,在最初的一审中,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双方曾签订投资协议书,华佗国药明知并曾明确同意“华佗国药”广东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华佗国药” 的字样,因此判定华佗国药广东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到了二审,北京高院改判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至2017年,华佗国药公及其子公司均不再持有“华佗国药”广东公司的股份 ,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华佗国药广东公司不再具有使用“华佗国药”字号的法律基础。
华佗国药广东公司与泰安华佗的遭遇类似,均是股权交割之后,遭到华佗国药的起诉。
来源:罐头图库
另外,在今年5月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二审中,被告江西拓正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华佗国药的“华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有限,其“华佗”字样的知名度本身更多来源于作为医药文化历史名人的华佗。华佗国药利用“华佗”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历史名人的知名度和使用的广泛性,开展“碰瓷式”维权,恶意敛财,已经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予以无效宣告。
江西拓正还在判决书中称,这一系列案件,取证成本非常低廉,平均每案判赔金额达数万甚至十万以上,仅山东一省现在就有数十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加上全国其他省份,系列案件判赔金额最终无法估量,这种几乎无本万利的商业维权利润之丰厚比华佗国药自身主营业务利润都要高,无疑是助长了其通过商业维权获取利润之动力,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然而,这类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侵权方江西拓正最终败诉。最终,还是维持一审中“产品标识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
此次败诉的泰安华佗负责人也认为,华佗国药对昔日子公司的追责属于“养肥了再杀”。现在泰安华佗经营向好了就提出诉讼,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是进行“钓鱼诉讼”。
张翠英律师表示,突出使用“字号”行为,根据具体行为,通常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若是规范使用营业执照上已登记的企业字号全称,通常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至于是否把诉讼当经营性行为、逐利性诉讼,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这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通常涉及复杂的权利认定和主观恶意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版权图片交易平台视觉中国(000681.SZ)、图片技术服务商东方IC均被媒体诟病“维权式”商业模式,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其中视觉中国还曾因“国旗国徽”维权风波事件,被天津网信办以传播违法有害信息行为处以行政罚款30万元。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已经将维权行为发展成一种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的“产业”达到以诉创收目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官微撰文表示:“企业的维权行为应注意避免被认定为钓鱼式维权,谨慎选择维权方式。钓鱼式维权的最终结果不仅存在证据不被采纳的可能性,还可能导致承担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权应该建立在正当、合法且合理的基础之上,尊重并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相信在各方努力之下,知识产权将回归最本质的作用,而不是非法牟利的工具。”
04
历史名人成了商标,妥吗?
在中华文化的浩瀚长河中,历史名人承载着厚重的历史与文化底蕴。然而,“屈原”沦为猪饲料、“岳飞”被注册在汽车照明设备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册在贵重金属、服装商品上、“貂蝉”被注册在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近年来,很多历史名人都没有逃过被抢注成商标的命运。
天眼查信息显示,已故知名作家“琼瑶”曾被多方申请注册为商标,涉及广告销售、教育娱乐、方便食品等,除由琼瑶儿媳妇何琇琼任负责人的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成功注册多枚商标外,其余商标申请多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地名、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法律所禁止的是“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还有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尤其是在申请注册“古代历史人名”时,出发点应当在于发扬光大我国古代历史人物的历史智慧、优秀文化,树立“古代历史人名”的正面形象,避免将其注册为商标产生不良影响。
从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公司的对簿公堂可以看到,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进行有形增值。
来源:罐头图库
张翠英律师表示,经营性企业通过注册历史或现代某领域知名的人名、地名等元素注册商标,是因为这些元素本身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地理特征,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和情感联系,形成企业独特标识和品牌形象,易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提升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历史是民族文化遗产,是公共资源,一家独占,据为己有,不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而商标权是私权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若由特定人申请注册,则会影响到其他大多数人的使用。
我国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越来越完善,同时强调文化遗产的社会属性。《商标法》对历史名人、非遗文化保护也有相对条款。例如,如果未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而他人进行的名称抢注等,无法适用《商标法》对应条款。在此种情况下,更多的是回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本身,从“社会性”“公共利益性”的社会权益层面进行强保护。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曾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表达观点:“在历史名人的公开权已经过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自由、无偿的使用,但这种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对特定历史名人的相关符号信息进行歪曲、篡改乃至诋毁性使用,否则就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文化基因的安稳传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久远的历史名人,小小的一枚商标,引发的讨论令人深思。
你如何看待历史人物成为商标?你还知道哪些特别的商标?留言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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