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为此前在珠海发生的驾车冲撞市民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重大恶性案件作出了判决。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网友关注。面对如此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呼吁不绝于耳。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获得一致叫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维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造成重大伤亡后果。
如此严重的伤亡后果,判处死刑并无疑义。但为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非是故意杀人罪?本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只对特定人生命、健康产生威胁,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实际严重后果。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不同处罚。而量刑则应当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主要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多少、财产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来选择适用上述法条规定的不同处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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