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工程设计公司之间建立了工程设计合作关系,被告公司聘请黄某负责桥梁工程的设计工作,但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自2017年8月起,黄某开始为被告公司提供服务,直至2017年10月上旬,期间产生的劳务费用被告公司已悉数结清。
然而,在2017年10月25日,双方就一项额外的桥梁计算设计任务达成了口头协议,并约定设计费用为5万元。黄某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服务,但被告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甚至后来直接拒绝承认该笔债务。
被告公司则声称,他们与黄某的合作始于2017年8月,且当时并未明确具体的费用支付标准。为了合作顺利,公司在初期阶段给予黄某一定的费用支持。被告还表示,在2017年10月23日,双方曾协商确定各项费用总计为5万元,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向黄某支付了超过7万元的费用,因此认为已经超额支付。
面对被告的否认,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但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细致入微的分析,成功找到了关键证据。
律师通过审查被告公司之前的付款记录发现,在2017年9月、10月、11月的付款中,被告公司均对每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备注,如“8月份薪酬”、“9月份薪酬”、“餐费报销”等,这些备注与黄某前期工作的按月付费情况能够相互印证。此外,律师还提取了2017年10月23日黄某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从聊天内容中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公司就2017年10月25日后的桥梁设计事宜另行委托了黄某,并承诺支付相应费用。
为了支持黄某的诉求,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公证书和浦发银行电子回单等。公证书证明了双方就桥梁设计达成合意,且黄某已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公司未支付相应费用。浦发银行电子回单则证明了被告公司在转账时对每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了备注,且这些费用均发生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的工资支付,与本案涉及的设计费用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就2017年10月25日后的桥梁设计任务达成了另行付费的合意。黄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设计服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其5万元的设计费用。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公司明确表示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设计费五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预交,由被告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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