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原来是房产中介,刘女士曾委托王某出租过房子。被告徐某1与徐某2是父子关系,徐某1是北京市东城区一公租房的承租人。2018年5月3日,在王某的介绍下,徐某2代表徐某1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女士出资100万元向被告徐某1购买房屋。随后,刘女士向徐某2名下银行账户汇入购房款100万元。
但随后,刘女士从王某处得知,徐某1、徐某2拒绝交付房屋,并且已经将上述款项转至王某名下,刘女士多次试图联系三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均未果。徐家父子跟刘女士说房款给了王某,后王某向刘女士出具了借条。
刘女士表示与王某系合伙关系,为倒卖房屋赚取差价,其真实意思并非购房,故在交纳定金后,一直在等着王某售房。
定金一直讨要未果,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维权,经过律师对案件初步进行准确分析,刘女士非常信任和认可律师的专业,当即就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后续多次与当事人的沟通,律师了解到,刘女士与被告王某,还涉及与本案性质一样的另外两套房屋合同的纠纷,于是分别提起了诉讼。
通过多个日夜对案件的梳理分析,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意见,一方面帮助安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协助其搜集整理有效证据。律师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承租公房,徐家父子明知房屋为公房性质,私自签订协议,转让公房使用权,破坏了公房管理制度,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被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后,徐家父子与王某应予以返还。因徐家父子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自称将100万元支付给了王某,而王某以欠条形式表示同意返还,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故将三人列为被告要求共同返还定金及利息。
庭审中,在律师对案件材料及证据的充分准备,和有法有据的事实质证,最终在三被告均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并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定徐某2和王某归还原告100万定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退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刘海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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