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阡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责情况,发出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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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周某与赵某结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周小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2022年12月在石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达成后,周小某随奶奶、伯父一家人生活,生活条件较差,周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女儿周小某长期未亲自照顾、陪护和教育,于是赵某因女儿的抚养问题起诉至石阡法院,要求判令变更抚养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周某,周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认为赵某长年外出打工,不适宜抚养子女,离婚后也未按调解内容支付抚养费。为有效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学校、村委会,了解到周小某现就读小学四年级,吃住均在学校,周某对其关心很少,赵某关心较多,近段时间以来,周末主要由外婆、舅舅接去一起生活,周某未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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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认为周某与赵某系周小某的父母,双方离婚后,周某与赵某对周小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周某与赵某忙于生计长期在外,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尽到对周小某的监管职责和照顾义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周某、赵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周某与赵某多关心周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及健康状况,给孩子足够的亲情关爱;周某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与周小某共同生活,避免孩子受到不法侵害,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周某与赵某应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周小某,尽量弥合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帮助和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未积极履行或阻却他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后续承办法官也将联合村委会、学校、妇联等部门对该家庭的教育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此令得到有效落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石阡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路径,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让教育与责任不缺位,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