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近日,青岛市南法院、城阳法院等发布悬赏公告,广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并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30%支付悬赏金。此次悬赏最高的一位是涉案800万元,悬赏5%,就是说最高可获得悬赏40万元!还有一位涉案82万元,悬赏30%,最高悬赏近25万元!还有一位涉案300万元,悬赏10%,最高悬赏30万元!

最高悬赏40万元!青岛14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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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李思昆

身份证号:3724261978****2612

住址:李沧区永年路1号

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杨李村129号

未履行金额:385590.3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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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思昆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80880561

现本院依法公布下列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悬赏征集其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肖春

身份证号:3702021972****0018

住址:青岛市市南区台西一路4号1单元601户

未履行金额:3726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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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春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悬赏金。

本公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80880907(李法官)

被执行人:刘伟

身份证号:3702051978****5515

住址:青岛市东海一路21号401户

未履行金额: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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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伟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悬赏金(最高800x0.05=40万)。

举报电话:80880907(李法官)

被执行人:刘宏峰

身份证号:3702021974****0714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贵州路39号1号楼1单元202户

未履行金额:821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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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宏峰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30%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80880901(张法官)

被执行人:刘岩峰

身份证号:2102021984****1717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246号5-1户

未履行金额:3004803.8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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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岩峰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80880716(吕法官)

被执行人:王锡泉

身份证号:3702261964****9115

住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云山镇新官庄村62号

未履行金额:95719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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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锡泉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80880901(张法官)

被执行人:张鑫

身份证号:3702021971****2616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南路25号1号楼1单元203户

未履行金额:18430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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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鑫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本公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如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80880901(张法官)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特发布执行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泓伯,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2号内10号楼2单元2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6042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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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金额:209061.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15%的比例悬赏举报人,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举报电话:58713712 于法官

通讯地址:城阳区正阳中路199号1212室

被执行人:张正丽,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西扭河头村17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0313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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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金额:518633.3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10%的比例悬赏举报人,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举报电话:58713712 于法官

通讯地址:城阳区正阳中路199号1212室

一、被执行人:赵学文,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晖春市晖春西街长安胡同45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906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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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黄吉子,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77号12号楼1单元302户,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20317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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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执行人:青岛正合奇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闫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MA3MRMGB-1。

法定代表人:黄吉子,该公司经理。

执行标的金额:2970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1%的比例悬赏举报人,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举报电话:58713712 于法官

通讯地址:城阳区正阳中路199号1212室

被执行人:高振胜,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阳村4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208026538。

未履行金额:73176.6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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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本院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10%的比例悬赏举报人,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举报电话:58713693 孔法官

通讯地址:城阳区正阳路199号1307室

一、被执行人袁洁,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村2060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1026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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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陈虹,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二小区53号楼2单元601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092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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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金额:5464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6%的比例悬赏举报人,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举报电话:58713712 于法官

通讯地址:城阳区正阳中路199号1212室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对于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二、恶意逃避债务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帮助别人隐匿财产会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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