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许可的情况下,

私自存储并销售柴油

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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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15万元

基本案情

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的一个偏远村庄里,隐藏着一个非法柴油经营窝点,由当地居民刘某经营。2023年4月14日,钦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执法人员查处了刘某的非法柴油经营窝点,现场查获了一个内存8470公斤柴油的油罐。经检测确认,这些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8470公斤柴油,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告知刘某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但刘某并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23年7月7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将处罚决定正式送达刘某,明确告知他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然而,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自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自今年1月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于1月10日向刘某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否则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收到催告书后,仍然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钦州市应急管理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没有法定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职权,故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钦北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罚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柴油作为危险化学品,其经营和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经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经营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刘某私自存储并销售柴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周边居民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大量柴油,并依法对刘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非法经营柴油等危险化学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环境。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经营和管理。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4年第18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