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桂0325刑更5号
罪犯张海媚,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兴安县。
2024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4)桂03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海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于2024年12月10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张海媚于2024年12月16日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兴安县妇幼保健院的出生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4)桂03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海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于2024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9月3日,张海媚在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分娩一名婴儿,至判决生效时,张海媚处于哺乳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罪犯张海媚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海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张海媚剩余哺乳期(监外执行期限从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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