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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新年的最后两天,

长宁区行政复议局收到一份

特别的“新年礼物”。

锦旗和感谢信上的话语,

传达了谢意,彰显了成效,

承载着荣誉,写满了责任……

这是贯彻实施

新《行政复议法》的具体体现,

也是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缩影,

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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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申请人为一家小微企业。2024年4月份,被申请人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所开设的一家诊所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询问、现场调查等核查,于同年9月作出系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具有发布虚假广告、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及总计罚款人民币数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复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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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考虑到申请人违法情节较轻,主观方面也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落实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责令改正的要求。且涉企类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社会民生影响面较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增全面调解的原则,组织复议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并针对当事人的观点和诉求进行全面的释法说理。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调,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复议机关由此制发了行政复议调解书,争议纠纷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03

典型意义

长宁区行政复议局以“小复议”服务“大民生”,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先行、应调尽调”的工作方式,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又在申请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应有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为企业减少损失,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长宁区受理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复议机关多方面的努力,近一半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化解。新的一年,长宁区将继续聚焦企业法治“新期待”,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新举措”,进一步坚持新复议法关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导向,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切实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努力让行政复议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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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行政复议局

编 辑|长宁法宣

校 核|宋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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