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原告张某经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与赵某的代理人曹某(曹某为赵某之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协议约定了赵某以23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套房屋,赵某应在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22650000元,在12月25日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签合同当日原告收到曹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
2020年12月16日原告配合曹某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12月18日,曹某告知原告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想把五万定金作为补偿了事。但定金无法弥补原告损失,曹某也不愿就违约一事担责。
12月29日原告向曹某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赵某、曹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提出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撤销网签,之后再协商违约责任,但曹某不同意,导致房屋网签至今未撤销,涉案房屋无法出售,于是原告将赵某、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签订的三份合同和三份协议无效;判令赵某、曹某连带支付违约金。
曹某称自己和母亲赵某将一千两百余万元均交给了朋友做投资,但没想到被骗,对方发了一个三千万元到账的假截图,曹某信以为真才与原告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发现被骗后也第一时间告知原告想解除合同,并认为未给原告带来损失,同时曹某认为自己只是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了解案情。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师认为曹某没有赵某的授权委托书,实际是借赵某名义签订涉案合同,其亦应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在审查原、被告签署的相关合同后,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系双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现被告延迟支付购房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当事人收集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违约。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相关诉求,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权益。
判决结果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解除;
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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