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后,所有公司都可以采用AB股了。
我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过,同股不同投票权有五种模式:
(1)普通AB股,比如京东规定刘强东有20倍投票权,小米规定雷军有10倍投票权。
(2)ABC股,比如蔚来汽车把股票分成ABC三类,投票权各不相同。
(3)超级AB股,比如巨人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持股0.02%的小股东也能控制公司。
(4)固定投票权模式,比如《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某个股东有固定投票权。
(5)按人数投票的平均主义,比如《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相关案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人数投票,持股93%的股东与小股东有同样的投票权。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上的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开始就可以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我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多个案例,他们在2007年左右已采用了同股不同权设计,法院也认可。
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在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已经存在,至今已接近20年。
“但是”后面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计同股不同权的规定,而且不加限制,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前面介绍的五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1.2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和上新三板的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红筹架构上市除外),也有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
大部分公司成立早期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到准备上市前才在专业机构指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次新公司法增设了类别股的规定。
《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144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前面的两种模式,普通AB股和ABC股
。
3. 对于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144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上市相关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
(1)上市公司只能采用AB股,不能采用ABC股等。
因为要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数量应当相同,也就是特别表决权只有一类,不能有多类,不能有ABC股。
(2)上市公司的特别表决权最高只能10倍,不能像京东那样有20倍投票权。
(3)上市公司采用AB股的,需要在上市之前设,上市之前没设的上市后不可以再设AB股。
因为上市就是公开发行了,公开发行后就不可以再设AB股了。
如果想采用AB股上市,还有更多其他要求,可以看我前面写过的文章。
采用同股不同权设计,小股权也能控制公司,不需要搭建复杂的股权架构,不涉及多缴税等,只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设计进行。
本文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股权进阶》《公司控制权》书作者,曾帮年营收过百亿的企业解决股权问题,主要从事股权设计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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