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1月1日起,医药行业迎来诸多新规正式落地实施,赶紧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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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
2024 年 11 月 28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24 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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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目录新增 91 种药品,涵盖肿瘤用药 26 个(含 4 个罕见病用药)、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 15 个(含 2 个罕见病用药)、罕见病用药 13 个、抗感染用药 7 个、中成药 11 个、精神病用药 4 个,还有其他领域用药 21 个。如今,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 3159 种,西药 1765 种、中成药 1394 种,中药饮片部分 892 种。
对于药师来说,熟悉新增药品是关键,尤其是慢性病、肿瘤等重点领域用药,这关乎患者用药咨询与调配。而且,“双通道” 药品管理也有新要求,医保部门正提升其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各地及时更新本省纳入 “双通道” 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在调配 “双通道” 药品时,要注意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 “双通道” 和单独支付范围,保障患者用药延续性与待遇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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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通道” 药店处方流转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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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 10 月起,国家医保局在《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且延长不超 3 个月。
药师在日常工作中,要熟练掌握电子处方系统操作,确保处方接收、审核、调配不出差错。同时,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智能监管子系统有效衔接,这意味着每一步操作都在监管之下,务必严谨对待。另外,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店 “对账”,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门店重点监管,一定要严格按规定流程处理外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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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追溯码迈向全场景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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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在推动药品追溯码从 “落地应用” 走向 “全场景覆盖”。强调在新目录落地前,企业就应落实药品追溯码,实现全程 “可追溯”。到 2025 年 6 月底前,要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应扫尽扫、能接尽接,企业从 “接入落地” 迈向 “100% 覆盖应用” 阶段。
要求在药品入库、调配时,更加注重扫码追溯环节,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一旦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追溯码能快速锁定问题源头,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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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保住院结算”药店,不网采禁止结算
河北省医保局依托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结算药品明细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记录比对校验机制。通过实施药品采购记录的校验机制,实现“不网采医保基金不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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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中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有医保住院结算类型的所有两定机构,以及其他纳入校验机制名单的两定机构,正式启动实施药品校验功能,即两定机构未在省平台网采药品的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
通知中规定,除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等按原渠道采购外,所有药品纳入药品网采和校验范围。并且医保有关部门负责将药品网采有关工作要求,写入2025年及以后两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中。
督促严格按省平台采购流程进药,确保药品采购合规,避免医保结算受阻。日常工作中,要配合门店做好药品采购记录整理,以备校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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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店分类分级精细管理,明确药师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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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该文件对于药店分类分级、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营业面积等的详细规定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类店:
经营非处方药,包括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一类店,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类店:
经营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部分限制类药品除外),以及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
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三类店:
经营范围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
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8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
此外,每个类型零售企业门店分为 A、B、C、D四个风险等级,并实行动态调整,监管部门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远程药学服务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按照分类情况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专职审方执业药师信息须在总部及所服务门店显著位置公示。
新规已至,作为药店药师,处在保障患者用药的前沿阵地,熟悉并落实相关政策,既能让工作有条不紊,又能为患者提供更优质、安全、合规的药学服务。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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