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服务收费牵涉千家万户。2024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物业服务违规收费整治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省11个市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主要问题有违规向业主超收物业费、水电费、IC卡办理费、停车费,重复收取公共照明费、电梯维保费、垃圾清运费、办证环节测绘费等。
为强化执法震慑效果,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2024年12月3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十五批物业服务违规收费典型案件。
2024
“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
(第十五批)物业服务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1、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装修服务费
当事人在业主装修期间,违反《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装修期间不使用电梯运料的,装修服务费最高按基准的30%收取”的规定,对装修过程中未使用电梯运料的业主按最高基准价收取装修服务费,多收装修服务费1008.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装修服务费1008.36元,并处以罚款1008.36元。
2、大同市平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2020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11个子母停车位按2个车位收费,按照《大同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规定,独立车库停车服务费60-100元/辆·月,当地发改部门核定当事人的标准为75元/辆·月,每年900元/辆,两辆车每年应收1800元,当事人实际收取费用平均为1966元/辆,共计多收停车服务费730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304元,并处以罚款7304元。
3、运城市盐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
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停车收费系统显示共计1417车次临时车辆进出,当事人公示的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为“1小时以内免费,超出1小时开始计价收费,按每小时3元收费,依次叠加25元/24小时封顶,以此类推”。当事人对停车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车辆收取临时停车费3元/次,共计815车次,收费2445元;对停车2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车辆叠加收费共计602车次收费3396元。根据运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4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多收停车服务费339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违法行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96元,并处以罚款5433.6元。
4、朔州市朔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首次水卡费、门禁卡补办费、出入证押金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违反《朔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高于成本价收取门禁卡补办费用,未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向首次办理水卡的业主收取办卡费,违规收费合计53541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53541元,并处以罚款53541元。
5、大同市平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水费电费
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分别按照4.25元/吨、0.5元/千瓦时向小区居民收取水费、电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水价为3.75元/吨,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3元/吨,合计4.05元/吨,每吨多收水费0.2元。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规定,合表居民用电价格为0.487元/千瓦时,每千瓦时多收电费0.013元,合计多收水费、电费2979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处以罚款8937.7元。
6、忻州市定襄县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居民电费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65元/千瓦时向小区居民收取电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规定,合表居民用电价格为0.487元/千瓦时,每千瓦时多收电费0.163元,共计多收电费39535.0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535.05元,并处以罚款47442.06元。
7、朔州市山阴县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水费、违规收取装修物料电梯运输费、水卡费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按照4元/吨向小区居民收取水费,超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用水价格3.45元/吨的标准,超收金额42575元;违反《朔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取水卡费2240元,收取装修物料电梯运输费10385元,违规收费合计537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山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53700元,当事人退还5979元,对未退还部分47721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53700元。
8、长治市潞州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电梯费
2018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违反《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长治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分别以0.5元/㎡·月、0.6元/㎡·月的标准向一期、二期的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多收电梯运行费共计37165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处以罚款18582.68元。
9、晋中市灵石县某物业服务企业重复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中包含的垃圾清运费
当事人在业主装修期间,违反《晋中市物价局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和《灵石县物价局灵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灵石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规定,向236户业主收取装饰装修管理费(包含垃圾清运费)的情况下,又以2元/平米/户的标准向业主重复收取垃圾清运费5323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重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53238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
10、晋中市昔阳县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物业服务费
2024年9月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元/平方米·月,但在2023年10月收取2024年度物业费时,建筑面积为65.82㎡-78.6㎡的住宅按500元/年收取,实际收费标准为0.53—0.63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为84.2㎡-94.8㎡的住宅按600元/年收取,实际收费标准为0.52—0.58元/平方米·月,在标价之外多收取物业服务费6225.3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6225.3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
11、朔州市朔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测绘费、贷款抵押登记费、出入证押金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规定,向购房人收取测绘费13703元、抵押贷款登记费6720元;违反《朔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取能源费(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31500元,收取出入证押金共计2910元,违规收费合计548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54833元,并处以罚款54833元。
12、晋中市榆次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取业主水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分别按照10元/吨、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水费、电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居民水价为6.8元/吨(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每吨多收水费3.2元。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计算办法,商户用电价格为0.662元/千瓦时,每千瓦时多收电费0.338元,违规收费合计130788.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处以罚款13078.8元。
13、晋城市泽州县某物业服务企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违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多收电费156483.07元;违反《晋城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晋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规定,多收水费3364.8元,违规收费合计159847.8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用户电费156483.07元、退还用户水费3364.8元,拟处以罚款32000元。
14、晋城市泽州县某物业服务企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违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按0.7元/千瓦时向商户收取电费,超过其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加损耗,共计多收电费29076.9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用户多收电费29076.91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
15、运城市盐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按1元/千瓦时向商户收取电费,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计算办法,终端用户电价应为0.62元/千瓦时,共计多收电费20613.3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用户多收电费20613.35元,并处以罚款267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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