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有这 样一起案件 :
2021年12月,被告人文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2年5月, 公安分局委托上海JM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某涉嫌合同诈骗的多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了两份审计报告。
2023年10月9日,2024年12月28日,在文某涉嫌行贿罪、销毁会计凭证罪的两次庭审中,公诉人将两份审计报告作为重要的证据予以出示,认定被告人文某通过行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为7.83亿元,应予追缴。
在这起案件的证据质证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公安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委托上海JM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企业进行审计,采用的是直接委托方式,并没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那么,这种方式是否合法?能否在证据质证中提出合法性怀疑呢?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辩护人可以就此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从上述法条就可以看出,对于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本身就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应当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约束,正常情况下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我查询了“江苏政府采购网”,发现南京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都做的比较好,南京市公安局甚至还专门出台了《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审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因此,我认为,虽然在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都是做单一来源采购,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作为辩护人可以对其委托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当然,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以后,直接被公诉人无视了。
但是,在本案张被无视,不等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会被无视,辩护人只要有可能的辩点,都要尽量抓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就像我辩护的案件,虽然几乎所有的辩护观点都被无视,也没有被法官采纳,但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官将公诉人建议量刑十五年直接改为十二年,也取得了很不错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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