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一个很揪心很痛心很伤心的新闻,今晚必须呐喊呐喊,一吐为快:
1月6日上午,云南大关县玉碗镇3岁女童小梦(化名)在家门口玩耍时遭多只狗撕咬,导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紧急手术后,小梦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救治。7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孩子伤情较重,已使用呼吸机,正处于昏迷状态。
1月7日,小梦的父亲马某向澎湃新闻介绍,孩子和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在农村老家,他与妻子在外务工。事件发生在早上8点左右,小梦在家门口玩耍。近期因农村杀猪,空气中弥漫着较重的血腥味,吸引了很多“野狗”出没。孩子自幼喜欢猫狗,当看到这群狗时,热情地与它们打招呼。然而,令人痛心的是,这群狗对孩子发起了突如其来的攻击,不仅撕咬还拖拽。
一个三岁的孩子遭数条狗撕咬拖拽,可想而知伤害程度了。
该起不牵绳狗咬人事件发生在大关县的农村,大关县,隶属于云南省昭通市。
《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养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区域内,养犬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圈养或拴养;(二)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并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此处的“重点区域”通常不包括农村,故在农村牵绳遛狗不是必须的,而不牵绳狗的自由散养现象造成了农村里的严重狗患问题,这个问题当下已到刻不容缓的程度,是必须破解的。怎么破解?
单纯以各地既存的养犬管理条例来约束农村的不牵绳狗是不现实的,也是于法无据的,必须另辟蹊径。笔者旗帜鲜明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农村在治理狗患方面其实是有优势,而这个优势正来自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该法,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从这个角度说,只要村规民约将养狗规范管理,就能实现养狗的安全化,打狗的合法化。比如要求和规定但凡狗在室外必须牵绳,不牵绳狗就格杀勿论,打狗形成制度化,如此就好办了。
实际上昭通市的《养犬办法》第四条也对农村规范养狗作了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见,农村治理狗患村民可以自己决定怎么办,村委会其实是有很大权力的。
从自保角度,村委会也应该想办法通过打狗(不牵绳狗)的村规民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农村,“野狗”、不牵绳狗大行其是,无法无天,这多少会牵涉村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严格意义说,村委会就是农村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狗患危害很可能就招致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而村委会赔偿其实也就是全体村民担责,由此,村委会也应教育和说服村民会议制定治狗和打狗的村规民约,对不牵绳狗一律打死,以避免村集体担责,损害村民利益。
思路决定出路,力度决定高度。只要村干部不是极端狗奴组成的,农村打狗的办法多的是!!!
最后我要再作一次呐喊,狗咬人的话题#多方回应3岁女童遭狗群撕咬# 目前只有200多万的阅读量,网友(包括媒体)还是多一点关注吧。网上人打狗的话题动辄就是上亿的阅读量,狗咬人的话题区区200万的阅读量,关心狗甚于人,这也太不相称了吧?难道那么多的媒体都是狗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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