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承包合同》,约定季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承包一辆小轿车用于网约车经营,季某一次性支付承包费50000元,承包期限为即日起至营运期满。双方还约定,管理费为3600元/年,按年支付。承包期内某汽车服务公司拥有该承包车辆的产权和所有权直至该承包车辆过户至季某名下为止。季某承包车辆期间,车辆所有资料由某汽车服务公司统一保管。
合同签订之后,季某向某汽车服务公司缴纳承包费50000元,以及至2022年6月30日的车辆管理费1600元。2022年6月中旬,季某向某汽车服务公司缴纳了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的管理费3600元。
2023年11月中旬,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季某以20000元价格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售上述小轿车,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完毕;双方于2023年11月16日交接车辆,季某确保车辆交接之前的违章罚款扣分、交通事故等全部处理完毕,如有漏缴纳的违章罚款,某汽车服务公司可通知季某及时处理。车辆交接完毕后,季某不再对该车辆负责,车辆产权和车辆剩余保险归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车辆的产权归季某所有,从签订本协议起,合同车辆的产权归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鉴于该车辆产权已被某汽车服务公司收回,因此,双方之前所签署的车辆承包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自原承包合同终止之日起,双方均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账目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纠纷。该合同签订后,季某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交付了承包车辆,但某汽车服务公司至今未将20000元支付给季某。双方交涉无果,季某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承包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审理中,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都认可《汽车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11月16日解除。因《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双方于2023年11月16日交接车辆,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季某20000元购车款。但在季某将车辆交回某汽车服务公司后,某汽车服务公司至今未向季某支付该款项,故某汽车服务公司构成违约。
对此,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季某归还车辆的同时移交登记证及营运证等,本身就是附随义务,季某有义务及时配合移交。虽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约定手续归某汽车服务公司保管,但实际履行过程中营运证、钢瓶证等手续实际交于季某保管。如没有上述手续,该车辆是无法上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季某扣押车辆相关手续的行为导致车辆无法上路营运,已对某汽车服务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某汽车服务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经多次催要手续季某仍拒绝交付。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汽车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车辆的所有资料由某汽车服务公司保存,某汽车服务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车辆营运证、登记证、钢瓶证交付给季某,故该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此,一审法院做出裁决,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原告季某车款20000元及利息。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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