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20时,马某某(驾驶证号:1401021974********)驾驶晋A3***9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70.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马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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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21时26分许,张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79********驾驶晋A7***S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张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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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78********)驾驶晋A8***5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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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22时54分许,李某某(驾驶证号:3412211984********)驾驶晋A7***T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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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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