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东省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餐留宿后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定聚餐组织者鹿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无过错无需担责,这起案件也为饮酒聚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
聚餐留宿后突发坠亡,家属索赔超91万
据了解,李先生受鹿某邀约参加聚餐,席间仅李先生饮用了约1斤白酒,其余几名参与人员均饮用啤酒或未饮酒。聚餐结束后,李先生随鹿某及其女友陈女士前往鹿某住所留宿,次日被发现李先生从住所801户坠亡。
李先生的家属张女士、李某等人将鹿某及其他聚餐参与人员诉至法院,他们认为鹿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先生坠亡,要求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86万元,并承担50%的责任比例。
警方勘验排除意外,自杀为主因?
公安机关对事发地进行勘验后发现,鹿某住所北卧室8层楼高的窗户下沿有平台,距离约103厘米,窗内留有灰尘足迹,李先生坠亡位置在8楼下的草坪上,需从窗台上跳到平台,再跨越1-2米宽的平台,结合现场痕迹与询问笔录,排除了意外坠落的可能,认定李先生系主动跳窗后,导致坠落身亡。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鹿某辩称不存在劝酒行为,且已对醉酒的李先生尽到合理照顾义务,留宿安排是为避免其酒后驾车风险;其余被告也表示与李俊立素不相识,未参与劝酒,不应承担责任。张律师,这个案子也是您代理的,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请给我们说说里面的细节。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量饮酒导致行为障碍是坠亡的主要原因,应自负大部分责任。而鹿某提供的卧室门锁损坏,导致醉酒的李先生无法开门,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25.38万元。
对于其余聚餐的几名参与人员,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或其他过错,法院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被告基于人道主义自愿各补偿原告2000元。此外,原告张女士等人主张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原告死者养父郭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因无合法收养关系证据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12986元,由鹿某承担3588元,原告自行承担9398元。若鹿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所以,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饮酒聚会中组织者和参与者需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不要过度劝酒而导致悲剧发徨,但义务范围并非无限扩大;同时,成年人也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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