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人民币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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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