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在遇到公安机关酒驾检查时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进而实施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是否达到醉驾程度的行为。而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刑案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理情节。上述情节认定与否将会影响到行为人的量刑。由于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详细列举哪些行为属于醉驾案件中“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这一从重处理情节,这也产生了一定争议。
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综合分析:在客观上,行为人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既可以是以非暴力手段逃避酒精含量检查,也可以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抗拒酒精含量的检查。在主观上,行为人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妨害司法秩序。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列举了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驾驶车辆掉头逃跑或者弃车逃跑的
以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5)皖1702刑初37号)为例,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某一中学附近时,发现前方路段有交警设置的酒驾查缉点,遂左打方向掉头逃跑以此逃避查处,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截。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
再以翟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5)新0121刑初3号)为例,被告人翟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遇前方交警夜检夜查挡停其车,其未停车接受检查,向前驶离至某条街后下车逃跑,被民警抓获。一审法院认定翟某有逃避检查,驾车逃离,并弃车逃跑直至被警察抓住的情形,符合从重处理的规定。
二、接受调查期间大量饮水或者二次饮酒的
以吴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5)皖1702刑初39号)为例,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汽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某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吴某某大量饮水。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7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大量饮水的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再以吕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5)新0121刑初2号)为例,被告人吕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某一路段与同向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害怕其喝酒,有酒味,直接弃车离开现场。并在商店购买一瓶劲酒(258ml)现场饮用。在接到处置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吕某返回现场,民警对吕某拒不配合呼气式乙醇检测以及抽血检测。一审法院认定吕某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这一从重处理情节,应当予以从重处理。
三、拒不配合呼气式乙醇检测或者抽血检测的
以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4)冀0322刑初311号)为例,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一路口处,发现有执勤民警查酒驾后调头,执勤民警随即跟随并将其抓获。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时,张某飞拒不配合检测,后执勤民警强制带其到某医院鉴定所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予以从重处理。
再以张某危险驾驶案(一审案号:(2024)新4021刑初208号;二审案号:(2024)新40刑终170号)为例,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遂将其带至伊宁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而且,被告人张某在抽取三管血样后,不配合民警工作致使装有其血样的真空抗凝管掉在地上,民警告诫其禁止该行为,张某仍将放置在柜台上的三管血样暴力摔碎并辱骂民警。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将放置在医院柜台上的三管血样暴力摔碎并辱骂民警,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
当然,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时间内不开窗、车门或者驾驶离开现场,不配合或者拒绝呼气检测,经民警劝说最终还是配合呼气检测的,则不宜认定其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以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23)粤0307刑初1993号)为例,被告人黄某某遇到交警设关查车时,踩了刹车后又加速行驶被前方警车拦住,交警上前查获时最终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不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节严重,符合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犯罪构成的,则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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