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构建公平、安全、透明的消费环境,并通过多方协作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系统性保护。我们梳理了一些新型常见的消费陷阱与维权路径,让“315”不止一天。

315

案例一:宠物店疫苗虚假宣传案

案例

某宠物店在对外售卖活体宠物猫过程中,并未给售卖的宠物送至宠物医院注射过疫苗,但在售卖过程中告知消费者其所卖宠物猫均注射过疫苗,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虚假方式误导消费者,未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商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并责令整改。

维权提示

近年来,宠物销售行业的市场规模在持续扩大,所以今后在该类消费中需注意:

要求商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疫苗本;

通过“宠信”平台核验疫苗电子记录;

发现健康问题立即送专业机构检测并保留医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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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养老服务价格欺诈案

案例

某养老机构宣传“原价298元养生体验,现价168元”,但虚构原价且设置“最终解释权归公司”霸王条款。

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认定其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宣传单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其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最终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维权提示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经营异常记录;

对“限时折扣”要求提供历史成交价佐证;

遭遇格式条款侵权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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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健身预付卡退费纠纷案

案例

消费者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年卡合同,含“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因工作调动申请健身卡转卡,商家以合同含“不退不换”条款拒绝。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要求转卡合理,某健身中心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无效,判令扣除已使用课程费和违约金后,某健身中心返还剩余预付款。

维权提示

近年来,因预付制消费所爆发的消费者权益冲突与日俱增,建议消费者做好以下几点:

签订预付合同时要求补充“不可抗力退费”条款;

通过“电子合同备案平台”存证签约过程;

霸王条款可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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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丨根据法院、市场监管局公开信息整理

编辑丨兰银帆

审核丨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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