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宇文阐 编者:郑莘公

我们转载戈兰尼政权的《宪法宣言》仅供批判之用,我们完全不赞同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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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言》问世前的风波

2025年3月2日,就在叙利亚过渡政府自我授权的三个月任期期满之际,叙利亚过渡总统艾哈迈德.沙里亚(戈兰尼)却并未解散或改组过渡政府,而是成立了一个由七名专家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来起草过渡时期的《宪法宣言》。

原本外界曾预期这个委员会在叙利亚全国对话大会上成立,但实际上2月25日由沙姆解放组织(HTS)包揽召集的橡皮图章大会仅召开了一天、通过了一份没有约束力的18点声明就草草收场,而把制宪的权力交给了戈兰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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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大会沦为橡皮图章

数日之后一份宪法起草委员会手头的包括4章、44条的《宪法宣言》草案曝光,结果引起了一片哗然,因为草案内容着实是过于惊世骇俗,值得注意的有:

国号仍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官方语言仍为阿拉伯语,规定叙利亚是统一不可分割之国家且不能割让土地(给以色列,毕竟亚历山大勒塔已经不提);

教法从阿萨德时期的主要立法来源之一,变成了唯一的主要立法来源;

宣布宗教自由,但仅限于“亚伯拉罕宗教”,也就是有经人;总统必须是穆斯林,不过这一条在阿萨德时期也是如此;

经济制度的原则变成了“社会正义和自由竞争”,反对垄断、保护投资者,坚决捍卫私有制并且禁止无补偿没收财产,彻底消灭了阿萨德时期“社会主义”的装饰(不过阿萨德时期最后版本的《2012年宪法》也已经改为“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拥戴新自由主义;

笼统保障人权、妇女儿童权益、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其中人身自由在司法部分而非权利部分);强调家庭、凸显保守主义,不过这也跟阿萨德时期一致;

宣布实行多党制,但在政党法起草完毕之前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实际上仍是HTS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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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S所谓“沙姆解放军”的旗帜

立法权属于“人民议会”,任期2年,议员全部由戈兰尼任命,可以立法(复兴党时期的法律跟本宪法宣言不抵触者继续有效)、批准国际条约、批准预算、给予大赦、批准议员辞职;

行政权属于总统(戈兰尼),未提及总理;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最高权力机构(总统优位制);总统可以批准特赦(非大赦,只针对具体个案),可以批准或否决人民议会通过的法律(人民议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否决总统的否决);

宣布司法独立,设置最高司法委员会掌握最高司法权(未提及具体如何成立),否定一切特别法庭(强调解散复兴党时期的各种特别法庭)、军事法庭也应按照一般法庭标准运作。

这些内容过于逆天,不但沿袭了复兴党政权末期(比如《2012宪法》)中大阿拉伯沙文主义、事实上的训政、超级总统制等等弊政,而且甚至还有不少严重倒退之处:

比如解散一切政党直到新政党法通过,比如立法来源全面教权化(阿萨德时期的“之一”变成了“唯一”),比如宗教自由仅限于有经人,比如“人民议会”全体成员由总统一人任命(尽管这是2025年1月29日教权派统一军事委员会召开的“革命胜利大会”赋予戈兰尼的特权),比如总统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比阿萨德时期还大,比如经济原则方面彻底的新自由主义,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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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S充满教权色彩的标志

理所当然,这个草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批评。随之而来的,是原本已经承认戈兰尼总统职务和过渡政府合法地位、积极寻求妥协的北叙库尔德等民族、苏韦达省德鲁兹派在3月初再度转向同过渡政府对抗的态度。

3月6日,复兴党政权残余势力率领下的阿拉维派更是在叙利亚地中海海岸(俗称阿拉维斯坦)省份发起了数千人参与的大暴动,一度占领了多个中小城镇并攻入大城市和军事基地,导致过渡政府不得不从全国调集15000军警前往镇压。

在此后大约一周的时间里,过渡政府军警和阿拉维派武装各自阵亡都超过300人(具体有争议),当地阿拉维派平民死亡更是在1400人以上(大部分都是死于过渡政府从外省调来的前教权派武装之手),据估计实际死亡的各方军民(大多数是阿拉维派,但也有逊尼派等其他人士)合计在4000人左右。

到3月13日,阿拉维斯坦各地已基本被平定,复兴党残余势力为首的阿拉维派武装放弃平原城镇、遁入山区和农村继续游击战,戈兰尼也宣布对违法屠杀事件展开“司法调查”并悄然撤走了屠杀最凶狠的教权派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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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维派的分布示意图

收拾局面,颁布《宪法宣言》

在内忧(阿拉维派大暴动)、外患(以色列扩大入侵)之下,戈兰尼率领的过渡政府向国内各方势力作出了一定的让步。

3月10日,戈兰尼代表过渡政府同代表北叙的叙利亚民主军(SDF)总司令阿卜迪签订了协议,成立八个委员会协调北叙军、政、企缓慢并入过渡政府,在承认库尔德民族权利、下放地方自治权力、当地军警以较大建制编入过渡政府军警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仍基本上实现了过渡政府此前的诉求(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而非联邦制,过渡政府接管当地的中央直属机构,油气资源隶属中央而非地方,SDF不再坚持整体编入方案,SDF国际战士退出叙利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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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迪和戈兰尼握手

3月11日,戈兰尼又同苏韦达省的德鲁兹派武装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与此同时,联合国、美国、俄罗斯、唐国、伊朗等虽然对阿拉维派表示了同情,但是土耳其、海湾君主国乃至大部分阿拉伯国家、以及欧盟都表达了对过渡政府镇压复兴党政权残余势力表示了支持。如此一来,戈兰尼似乎在这一轮全国对话大会和《宪法宣言》引起的风波中成功过关。

2025年3月13日,戈兰尼以过渡总统的身份签署并颁布了多次修改后的《宪法宣言》最终文本。3月14日,阿拉伯文版本的《宪法宣言》全文4章53条被公开,链接如下:

https://www.aljazeera.net/encyclopedia/2025/3/14/%D9%86%D8%B5-%D8%A7%D9%84%D8%A5%D8%B9%D9%84%D8%A7%D9%86-%D8%A7%D9%84%D8%AF%D8%B3%D8%AA%D9%88%D8%B1%D9%8A-%D9%84%D8%B3%D9%88%D8%B1%D9%8A%D8%A7-2025

结果,虽然草案中许多最为引人诟病之处已经得到修改,然而《宪法宣言》最终文本仍有大量单方面有利于戈兰尼及其HTS势力展开教权训政的内容,可以说完全是HTS统治集团展开教权专制统治的意志具现。就其独夫程度而言,《宪法宣言》不仅是超过了我国历史上的《训政时期约法》,甚至可以同《袁记约法》不相上下,下面谨就其各章各条内容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宪法宣言》逐章解读

序言

首先是《宪法宣言》的序言部分。序言开篇强调了复兴党政权的专制、不公、压迫和对人民的屠杀,自称吊民伐罪,在2024年12月8日推翻暴政、完成了14年来的“革命”,以此作为过渡政府政权及其《宪法宣言》最大的合法性来源。

而后,又强调了2025年2月25日的全国对话大会及其成果,宣布《宪法宣言》也是急于作为大会成果的几项原则(叙利亚国家和人民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过渡时期转型正义,建设基于公民身份、自由、尊严和法治的新国家,根据善治原则在过渡时期组织国家机器)而制定。

之后,又声称叙利亚的悠久历史和多元主义、人道主义价值观,1950年的《独立宪法》等几部宪法和2025年1月29日教权派统一军事委员会的《革命胜利宣言》都是《宪法宣言》的精神来源。

不过,最后还是露了底:《宪法宣言》的效力完全来源于作为主权者的过渡总统戈兰尼的颁布,换言之实际上是他个人的意志起了最后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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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大会只是在戈兰尼安排下走过场

第一章

《宪法宣言》的第一章是《总则》部分。

第1条宣布叙利亚的国名仍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地理和政治单位,任何部分都不得放弃”;此条确立了阿拉伯性、单一制、不可割让领土(也就是说不能割让戈兰高地或其他地方给以色列,但是根据临时政府的地图似乎亚历山大勒塔已经被割让给了土耳其)。

第2条宣布国家三权分立,“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这是安抚资产阶级自由派,但是从下文来看纯属空谈。

第3条仍然坚持“共和国总统的宗教是伊斯兰教(1950年以来一贯如此规定,阿萨德时期也不例外),沙里亚法是立法的唯一主要来源(阿萨德时代的“之一”被改为“唯一”)”,这实际上就确立了封建教权派的专制统治;宣布“信仰自由”,但仅限于“一神教”也就是有经人(穆斯林和齐米),而且就是这些有经人举行宗教仪式还得“不扰乱公共秩序”,可见“信仰自由”在教权派统治下完全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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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萨迪和一位托钵僧去法官面前解决他们的争吵(16 世纪波斯微型画)

第4条宣布阿拉伯语是唯一的官方语言,这当然不会让库尔德人和亚述人满意;于是下文第7条对少数民族作出了让步,规定了草案中所没有的“保障叙利亚社会各组成部分的文化多样性,以及所有叙利亚人的文化和语言权利”,也就是赋予了少数族群以文化自治的权利。(第5、6条规定的是首都、国旗、国徽、国歌等,从略。)

但是,第7条同时也规定了“维护叙利亚的领土完整”,追求“实现共存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和平”,将鼓吹分裂和呼吁外国干预宣布为犯罪行为,规定国家要“防止冲突、分裂、煽动、暴力”,也就给这些少数族群戴上了紧箍咒,全然忘了HTS自己在内战时大力呼吁外国干预、大搞族群冲突。

第8条要求通过国际合作实现重建、遣返难民、打击“一切类型和形式的暴力极端主义”;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了让土耳其等HTS的资助者和国际列强放心,试图借此跟世界主义的封建教权派划清界限。

第9条规定军队国家化、垄断暴力,禁止建立私兵组织;毫无疑问这一条就是为了编遣国内的各大军阀,特别是北叙的SDF,以此实现HTS对武装力量的垄断进而实现对政权的垄断。

第10条宣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考虑到此前规定总统必须是穆斯林、信仰自由仅限于有经人等教权主义规定,这一条的虚伪性自然也毋庸多言。

第11条确立了发展主义(发展生产力和鼓励招商引资)和自由公平竞争(但是“反垄断”)的市场经济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跟复兴社会党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官僚买办资本主义划清界限,借此来讨好帝国主义跨国资本以及作为教权派支持基盘之一的体制外巴扎商人群体,结果显然是要比复兴党《2012年宪法》中的“社会市场经济”更加新自由主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后文(参见第16条)也对草案中过分脱离实际的新自由主义表述有所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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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士革的巴扎集市

第二章

《宪法宣言》的第二章是《权利和自由》,名义上赋予了叙利亚人民诸多权利和自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复兴党政权的宪法也都如此赋予了。

第12条规定叙利亚批准的国际条约中的各种公民权利和自由全都一并作为宪法权利赋予人民。第13、14、15条赋予了叙利亚人民以言论、新闻、出版、隐私、迁徙、结社、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第14条,取消了草案中惹人非议的解散一切政党直到新政党法颁布的规定,再度强调了多党制。

第16条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强调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且给予足够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征收私有财产,不过这也是复兴党政权《2012年宪法》就已经加入的内容;不过这一条比起草案中对私有财产病态的保护已有所削弱,而且加入了同时保护公共财产的内容,并补充规定自然资源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显然这是考虑到,如果像草案那样只强调保护私有财产,则北叙完全可以打着集体或个人私有财产的名义合法持有和开发叙利亚的大部分油田等自然资源,从而严重威胁HTS操纵的过渡政府,所以匆忙修正、加入此条,看来HTS的新自由主义终究还是要为了其教权派政权的存在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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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叙库区油井

第17、18、19条赋予了叙利亚人民以人身自由权利,规定了无罪推定、(除现行犯外)非经司法程序不受逮捕、非经司法程序住宅不可侵犯等原则。第20条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跟复兴党政权一样凸显了保守主义。

第21、22条赋予了叙利亚的妇女和儿童以权利和自由。不过说实话,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根据第23条,它们跟《袁记约法》一样都只限于“法律范围内”,随时可以由于“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秩序和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等借口而受到限制;再考虑到第3条确立的教权至上原则,这些权利和自由显然跟复兴党政权时代一样是一纸空文,随时可以被作为“唯一立法原则”的沙里亚法或者别的什么东西取消。

第三章

《宪法宣言》的第三章叫做《过渡时期的政府制度》,又由三个部分(即对三权的规定)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是《立法机关》,规定立法权由“人民议会”行使。

第24条比起草案中国会全体议员由总统任命的逆天规定有所让步,要求总统(即戈兰尼)委任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三分之二的人民议会议员,另外三分之一仍由总统任命,算是不如《袁记约法》中规定的立法院、但比实质代行立法院的参政院(全部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要强些;这无非是伊德利卜总协商会议式的选举,何况最坏情况下总统还能通过任命三分之一议员来控制人民议会,因为下文规定人民议会的诸多最重要的权力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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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我生不逢时啊!

第25条规定人民议会议员的豁免权,并规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罢免议员。

第26条自相矛盾,一方面说人民议会任期30个月(草案为24个月),另一方面又说人民议会可以一直任职直到正式宪法通过并据之选出正式的国会,但这个过渡时期在后文被设定为5年,所以人民议会在这5年里到底是一届还是两届也还是未知数、完全看HTS政权未来的政治需要,可能这就是“可以连任”的意思所在吧。

(第27、28、29条规定了议员誓词、议会领导人和议事规则,从略。)

第30条宣布人民议会仅能以多数决行使如下权力:提出、批准、修改、废止法律,批准国际条约,批准国家总预算,批准大赦,罢免议员或接收其辞职,质询部长。

换言之,人民议会非但没有批准或弹劾总统、副总统、部长的权力,甚至没有权力质询总统、副总统(仅能质询部长),连《袁记约法》中虽然同样不能批准、弹劾大总统委任的国务卿、总长但尚可弹劾(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劫之诉讼于大理院)、质询大总统(不过大总统可以用“须秘密”为由逃避质询)的立法院(及代行其权力的参政院)都不如。

可见,立法部门在本身已经受到总统(戈兰尼)严密控制的情况下,还被削弱到了很少的地步,那么权力到了谁的手中呢?答案自然是到了总统个人的手中,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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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8月1日,在击败袁世凯后,国民议会重新开放。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叫做《行政机关》。

第31条宣布总统(其实从下文看,还包括副总统)、部长行使行政权,也就是废止了现存的过渡政府总理一职。

第32、34、35、36、37、38、39、40、41条都是赋予总统各种大权的,只有第33条规定了他的一项义务也就是要在人民议会根据规定的誓词(从略)宣誓。总的来说,总统虽然未规定如何产生(原因当然是戈兰尼已经在2025年1月29日被教权军推戴为过渡总统,并且截至2月19日已经得到包括SDF在内各大军阀的承认)和罢免(其实就是无法被罢免,除非死亡),但是却拥有如下庞大的权力:

总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享有统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是主权者);总统可以随意任免副总统,出缺时由副总统继任;总统可以随意任免部长;总统可以发布总统令和各种行政条例、法规等,也就是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可以直接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签订条约,但比《袁记约法》强一些的是还得经过人民议会批准;总统任免驻外使节,认证外国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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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戈兰尼是能做出决断的人啊!

总统可以在人民议会提出法律,可以否决人民议会通过的法律,人民议会则必须“重新考虑”被否决的法律,此处甚至删除了草案中规定人民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法律并且总统不得再度否决而必须签字公布法律的规定(也是草案中人民议会对总统唯一的权力制衡),简直跟《袁记约法》如出一辙;

总统可以宣布赦免、复权,不过根据前文大赦需要人民议会的批准(特赦则不需要);总统经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总统自己任命)批准后宣布总动员和战争,还可以在同人民议会议长、宪法法院院长商议后经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宣布进入最长三个月的紧急状态,权力无限,而人民议会甚至没有批准或否决总动员、战争、紧急状态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起草委员会曾对外透露准备设置人民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总统交付宪法法院审判的条款,但显然最后被删除以确保戈兰尼地位的绝对巩固、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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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木惠子:我生错了地方啊!

第42条规定了行政部门的任务,主要是辅佐总统,执行法律法规和计划、制定政策、准备法律草案、准备国家总计划、管理公共资源、重建公共机构、建立军警部队、加强国际合作等。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叫做《司法机关》。

第43条规定司法独立,最高司法委员会保障法官独立审判。

第44条规定设置法院,但禁止成立特别法院;这是针对复兴党时期乱设特种法庭草菅人命而言,试图以此争取民心。

第45条保留了法国殖民地时代传承下来的双重司法系统,最高司法委员会管辖普通(包括军事)司法系统,平政院管辖行政司法系统;跟草案不同,这条放弃了合并双重司法系统的想法,理由是目前条件不成熟。

第46条规定公诉权属于司法部。

第47条规定重建最高宪法法院,全部7名法官由总统(戈兰尼)任免。尽管除了最高宪法法院外,其他法院(包括普通和行政司法系统)的法官由谁任免在《宪法宣言》中没有宣布,但考虑到下文(第51条)规定不被修改或废止的旧法继续有效,显然各级法官继续由总统及其委任官僚(包括司法部长等人)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任免,而且两个司法系统归根到底最终都由总统及其任免的官员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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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阿萨德政权垮台以来,叙利亚人涌向监狱,寻找在数十年镇压中失踪的亲人。

第四章

《宪法宣言》第四章是《附则》。

第48、49条规定了转型正义,宣布废除复兴党政权的一切恶法、不公正判决及特殊安全措施,成立专门的转型正义委员会调查真相、追究责任、平反无辜、补偿受害者、表彰烈士,宣布复兴党政权的一切罪行皆可追溯,禁止美化阿萨德政权、规定违者犯罪。

第50条规定《宪法宣言》只能由总统(戈兰尼自己)提议修改,并须人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第51条规定复兴党政权时代的旧法只要不被修改或废止一律继续有效。

第52条规定过渡时期为5年,但又规定通过正式宪法并举行大选后才结束,这也有自相矛盾之处。

第53条规定《宪法宣言》经官方公报(2025年3月13日)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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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打“转型正义”牌,戈兰尼和我心有灵犀啊!

总评

可见,《宪法宣言》完全是一部HTS封建教权洋务派政权一手炮制的宪法,反映了逊尼派萨拉菲主义教权派大封建主、大买办的阶级利益。

国家权力完全集中于总统(也就是戈兰尼)一人之手,事实上实行的是超级总统制,纸面上的权力远远超过了阿萨德父子、追上了袁世凯乃至19世纪一些二元君主制国家的君主。戈兰尼作为总统,不需要任何民主程序产生、也完全无法被罢免,不仅完全掌握了行政权,而且可以肆意干涉立法权(通过任免三分之一国会议员和全部选举委员会成员,随意提出和否决法律,宣布紧急状态发布总统令治国,以及唯一的修宪提出权,等等)、司法权(通过任免法官、监管判决,等等),反过来立法、司法部门却完全无力对其产生任何制衡。这部为戈兰尼量身定制的《宪法宣言》,实际上是戈兰尼的训政宣言,让戈兰尼掌握了几乎完全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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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兰尼心中暗喜

这一单方面炮制、个人受益的《宪法宣言》一出,果不其然引起抗议,不仅北叙自治政权(AANES)及北叙的各大党派称之为“个人主义的宣言”、“无视叙利亚的多元性”等等,就连库民党系的库尔德全国委员会(ENKS)、叙利亚德鲁兹派的长老等各方势力也都对这一确立独夫专制的《宪法宣言》表示失望(参考我们先前的报道:北叙针对朱兰尼政权“宪法宣言”的批评声明)。各国舆论也多对该《宪法宣言》的专制、教权等方面内容加以注意和批评。

但是,周边的土耳其和海湾君主国家等霸权主义势力却纷纷交口称赞戈兰尼和HTS操纵的过渡政府颁布这一宣言。海外列强也未对此发表强硬批评。可见,《宪法宣言》试图建立的洋务派教权专制制度和戈兰尼的独夫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已受到帝国主义和地区霸权主义国家的默许。

另一方面,北叙、德鲁兹人等势力目前虽然激烈批判《宪法宣言》,但是考虑到《宪法宣言》本身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制度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显然是故意的),如果戈兰尼率领过渡政府在后续谈判中继续对这些势力割据地方的权力的作出一定程度让步,这些势力是否会强硬反对下去也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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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赛克的基督教牧师纳伊姆·优素福(Naim Youssef)对Rudaw新闻网络(亲巴尔扎尼的媒体)抨击戈兰尼的《宪法宣言》缺乏对宗教自由的保护。

纵观戈兰尼及其过渡政府上台以来,已经屡次采取以下策略,并且多次收到了成效:即先确立一个单方面有利于自身训政的框架,然后观察国内外各方反应及其激烈程度,再作出相应让步安抚各方,集中力量打击主要对手(复兴党政权残余势力领导的阿拉维派武装),完成镇压后再进一步抛出下一个单方面有利于自身训政的框架。

如果叙利亚革命力量不能领导人民起来坚决抵抗,那么戈兰尼在列强绥靖、小霸支持、军阀妥协之下,恐怕就要继续肆无忌惮地巩固和扩张其权柄了。

北叙针对朱兰尼“宪法宣言”的批评

阿卜迪向屠夫朱兰尼献殷勤

两位库尔德记者被土耳其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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