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受伤害的一方不能直接向第三者索赔。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婚外情导致离婚并满足法定条件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受伤害的一方只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第三者提出索赔。
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1. 重婚,即已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
2.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
3. 实施家庭暴力,涉及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给家庭成员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遗弃则指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
5. 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如婚内出轨、通奸生育子女、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侵权行为的发生,即配偶一方实施了上述法定的违法行为。
2. 行为人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即应认定有过错。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
4. 违法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即该违法行为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总之,在夫妻离婚时,受伤害的一方不能直接向第三者索赔,而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这一请求需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和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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