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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彩礼纠纷案,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一对情侣同居三年,女方提出分手后,男子起诉要求其退还“18万彩礼”,遭女方拒绝。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女方返还3.6万元。

案例一公布,可算是捅了马蜂窝,网上说啥的都有。

有骂女方骗钱的,也有指责男子“好心机”,还有网友指责法院“助纣为虐”。

到底是什么情况,让三方当事人都没有落下好,让我们来好好扒一扒。

这事儿得从2019年说起。

湖南邵阳的刘娜和王鹏相亲认识,两人看对眼后火速订婚,男方按当地习俗给了8万彩礼(含金器),热热闹闹摆酒席,亲戚朋友都以为好事将近。

谁承想,这场订婚宴成了长达三年的拉锯战。

同居三年后,刘娜提出了分手王鹏便起诉要求其返还共计18万元彩礼及花费。

刘娜一家反驳称,实际上彩礼只有5万多,而且分手的原因是王鹏一直拒绝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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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女方认为,错误在男方,彩礼不应该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约所涉及的财产属于附条件赠与,这个条件很显示就是“婚姻登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没有登记,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

但能退多少,还需要结合同居时长、财产消耗等实际情况来定,最终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男方索要18万,法院只判了3.6万,如此大的差距,彻底引爆了网友们的好奇心。

有人问,明明男方说给了8万彩礼,怎么法院只认5万?

而这一点,也是双方在法庭上掰扯最厉害的地方。

刘娜一家也觉得很气愤,明明彩礼只给了50008元现金和一万出头的金器,合计也就6万多,其他都是过节送礼、微信转账的“人情债”。

而王鹏坚持认为,3年来,自己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就为女方花了近10万,加上彩礼18万一点不假。

有网友说,好家伙,这连情人节送的口红钱都算进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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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特殊日子的“520”、“1314”转账、生日礼物这些,属于小情侣谈恋爱的基本操作,不能算彩礼,况且女方也给男方转过钱。

至于春节、中秋这类节日,给双方父母和其他亲属送的礼品和礼金,属于传统习俗的“人情债”,也不在返还的范围。

至于两人同居三年里买菜做饭、交水电费的开销,更是“过日子必须花的钱”。

实际上,能返还的也就是那6万多元。

最让网友吵翻天的,是法院那句“同居三年影响彩礼返还比例”。

按最高法司法解释,没领证原则上要退彩礼,但要是共同生活过,就得看具体情况。

这起案子里,两人同吃同住三年,相当于把部分彩礼消耗在日常里了,所以6万多的彩礼最终折价退还3.6万。

据统计,去年全国彩礼纠纷案数量增速开始下降,但像这种“订婚多年不结婚”的案子反而冒头。

最高法刚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有个女的四年结三次婚,每次收完彩礼就闹离婚,最后被判全额退还8.6万彩礼;

还有个男的隐瞒不孕症导致婚事告吹,法院让他少退2.8万彩礼。

说白了,现在法官判案不光看钱,还要搞清楚每一起案件里的谁是谁非:谁拖婚、谁骗婚、谁把婚姻当买卖,都得拎出来晒晒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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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起案件讨论赖谁意义并不大。

笔者相信,刘娜与王鹏起初一定是有结婚的想法,不然也不至于拉扯了三年。

只不过, 有多少分手的情侣,能在感情破裂后,留给彼此一个体面?

3.6万买断三年青春,到底值不值?

有个网友评论挺扎心的:“彩礼能退,付出的感情法院判给谁?”

或许这才是当下涉及婚姻纠纷里最无解的难题,法律能算清钱财账,却很难算得清感情里的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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