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5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批准特朗普政府的请求,暂时搁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此前做出的禁止执行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多国加征关税措施的行政令的裁决。

而在前一天,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叫停”特朗普政府多个关税行政令。为此,特朗普政府法律团队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院起诉,称美国贸易法院“司法越权”!该项起诉最终得到支持!

白宫指控法院 “叫停” 关税是 “司法越权”,本质上是三权分立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激烈碰撞。要理解这场争议,需从宪法分权原则、法律授权依据和具体司法裁决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司法越权是指法院超越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限,干预其他分支的专属权力领域。在美国宪政体系中,司法权的核心职能是解释法律和宪法,判断行政或立法行为是否违宪,而非直接制定政策或替代行政决策,最高法院在 1952 年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案中明确,总统权力需基于宪法或国会授权,否则即属越权。

具体到关税争议,贸易法院的职责应限于:

审查总统是否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行事(如 IEEPA 或 301 条款的授权边界);

判断总统对法律的解释是否符合宪法原意(如 “国家紧急状态” 的定义);

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遵循必要的通知、听证程序)。

因此,若法院直接代替总统制定关税政策或推翻国会立法,才构成司法越权。但在本案中,法院的裁决聚焦于总统权力的宪法边界而非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因此属于正当司法审查。

所以,冲突的焦点在于特朗普是否违反宪法!

贸易法院认为: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将 “管理对外贸易” 的权力赋予国会,总统仅能在国会授权下实施关税。而美国的贸易逆差,已经持续 49 年且未构成 “异常和特殊威胁”,不符合《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 的适用条件,并且IEEPA 未明确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其 “监管贸易” 的权力仅限于制裁特定国家或实体,而非全面加税!而如果根据《贸易法》第 301 条款,总统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前需与国会磋商,但特朗普直接宣布关税,程序严重瑕疵

正因为如此,贸易法院裁决指出,若允许总统以 “紧急状态” 为名无限扩大关税权,将导致行政权彻底架空国会,最终颠覆三权分立原则,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措施违宪

那么,巡回法院又为何中止贸易法院判决呢?

因为,根据美国《联邦司法法典》第 1295 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拥有专属上诉管辖权。在本案中,国际贸易法院于 5 月 28 日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的关税政策越权违法,而巡回法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对该裁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巡回法院给出的依据是:IEEPA 的 “紧急状态” 定义具有弹性,且总统在贸易政策上享有广泛裁量权,行政部门在外交和经济事务中的 “推定合宪性”。并且,国会通过《贸易法》第 301 条等法律已实质性授权总统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且 IEEPA 作为紧急状态法,允许总统在特定情况下灵活应对经济危机,这种 “隐含授权” 理论在近年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支持!

最后,巡回法院可能认为国际贸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案原告为五家小企业和 12 个州,而法院的裁决却影响全球贸易,可能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巡回法院作为联邦法院系统中对行政机构最具 “技术性尊重” 的法院之一,在涉及贸易政策的案件中通常倾向于维持行政决定!

外贸人早就麻木了,今天哪个外贸企业对于美国关税还是按日内敏感的,我都怀疑他是做期货的,不是做贸易的! 尽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5 月 28 日裁定其关税政策非法,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次日即批准政府请求,暂时恢复关税执行,这种 “叫停 — 恢复” 的循环揭示了政策的高度不确定性。结合法律博弈、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因素,未来政策大概率将延续 “摇摆常态化” 特征。

目前,外贸人通常采取差异化策略和“友岸外包”策略去规避关税(我说的是大型外贸商),比如将 30%-50% 产能转移至墨西哥,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关税。再叠加个动态库存管理的BUFF:建立 “双周滚动备货” 机制,通过海外仓储备 3-6 个月安全库存,缓冲政策突变风。然后针对《美墨加协定》(USMCA)、普惠制(GSP)等规则,集中攻关,优化原产地认证,争取0关税!再买个中国信保 “关税险” 覆盖政策突变损失,一套下来,短期只要不是大的变化,外贸其实已经做好了长期转移的准备。

其实最近,我在外接的咨询,问我最多的不是关税,而是美元处置,我们在海外有超万亿的美元外汇结款,还没回来,持续贬值的话,这几天损失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