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的基本内容
这55宗案例其资料来源出自档案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元年、十年、二十年),《内务府来文》中的刑罚类,《八旗都统衙门·政法类》,以及《驳案新编》和《刑案汇览》两书。他们绝大多数牵涉人命官司,或者属于强奸、拐卖人口一类的大案要案,将55个案例按所述内容稍加归类,大致分为:
(一)丈夫杀死妻子的共9个案例,这9例中,犯案双方只两例属尚未结婚的童养夫妻,其余均已成婚。他们多数结婚时间不长,有的圆房不久,有的不过两三年,也就是由童养期间的兄妹关系转到夫妻关系不久,双方适应角色变化的时间比较短。从所录口供看,有5例是夫妻吵架失手打死的。例如福建台湾县(今台南市)民苏猛与养媳陈氏,结婚一年多,平时是极和好的,只是因陈氏不愿给苏猛的父亲(陈氏的公公)洗衣服,发生争吵,苏失手将陈氏打死。另如山西沁源县王元则小两口吵架,误伤妻子任氏致死;云南河西县罗思润因妻普氏放牛时毁了塘兵地里的谷子,丈夫责备时顶嘴,盛怒之下将妻子扎死,性质都大体类同。还有一例发生在河南罗山县,民人李更嘴妻钟氏,2岁被童养,12岁时成婚。李更嘴时年18岁。两人虽说“平时原是和好的”,但因年龄的差距,双方难以沟通、培养感情。婚后才一个月,李的父母外出看望亲戚,李喝完酒,要钟氏烧水侍候。钟不理睬,还数落丈夫不该吃酒。李更嘴感觉自尊心受到伤害,反骂钟氏,由言语冲撞发展到动起手来。钟氏年小力弱,李更嘴酒后又不知轻重,终于将钟氏打伤致死。江苏阜宁县王二坠杀死妻子吴氏一案,直接起因是婆媳吵架,王二坠帮母亲责备吴氏,一时性起,打伤吴氏致死。但探究实质,亦与夫妻年龄相差太大、培养不起感情,吴氏亦不能融入领养家庭有关。吴氏是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成为王家童养媳的,当时她才10岁,二坠23岁,相差13年。案发时吴氏12岁。虽说穷人家庭早当家,但吴氏毕竟还是个童心未泯的孩子。
如果说前面5个案例多少属于误杀,那么后面3例便是故杀或可归于故杀一类。翟卓,山东泰安县许家庄人,18岁,妻子严氏19岁。据案犯翟卓交代:“女人严氏,从五岁上就送在小的家童养。乾隆八年十二月做的亲(时翟16岁,严17岁)。他嫌小的丑陋,总不合小的一头睡觉,开口就说好模样,惹人厌。”由于翟卓长时受到严氏奚落,心中愤懑。在一次争吵中,翟卓积怨陡起,冲上前将严氏杀死了。曲付成,山东临清州人,22岁,妻子骆氏20岁。骆氏从幼年起便童养于骆家。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三月十五日,曲18岁,骆16岁,趁母亲外出,两人未婚成奸,此后再无性往来。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夫妻正式圆房,可到次年四月初,骆氏便生下一个女孩。曲付成觉得孩子生日不对,怀疑妻子另有情人,“常要休他,只因他娘家并没有人,因此也就没休得成”。可曲感到戴绿帽子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终于在雍正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晚将骆氏和女孩都杀死了。至于发生在顺天府大兴县的郑明龙杀死妻子赵氏一案,虽据赵明龙供称:赵氏父母俱故,从小童养,雍正十年成亲,两年多来“平时是何(和)好的,并无什么嫌怨”。但在一次争闹中,郑竟残忍地向赵连砍五刀致死,说明两人早就存在芥蒂。郑的供词不免有所粉饰。
(二)由妻子为主谋,或妻子参与谋杀丈夫的案件共15例,这15个案例中,竟有9例是因为妻子或养媳在领养期间与人通奸引起的。现将9宗案例略加归纳,列表5-7。
表5-7所述9宗丈夫或聘夫被杀案件中,作为妻子或养媳的当事人,参与的程度虽有轻重,有的是合谋主犯,有的是从犯或知情者,也有如第8,例中的杨氏,事前并不知情,但仍属案件参与者。这些对于政府量刑定案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其发案的起因都是妻子或养媳别有恋人,也就是说她与丈夫或夫家多少存在不满,至少是有隔阂。尽管燃起她们感情火焰的因由可能不一,比如第7例的宓氏是贪图生活周济,第8例的杨氏也许出于对儿时朦胧的恋情的复萌,或者像第9例中的谢氏,应属一时受人引诱而不能自拔(因谢氏年龄太小,感情亦不成熟),等等。从第三者奸夫的状况考察,亦各有高下,但总的条件,比如年龄、性情、经济条件等,似乎都稍胜于丈夫或夫家。这才使妻子或养媳感情的天平向第三者倾斜,进而促成了谋杀案的发生。
在剩下5起妻子杀夫案中,有一件可归入误伤致死。其余均属故杀ꎮ如养媳陈四女(16岁)用镰刀砍死聘夫张存女(13岁),是因为张平日就嫌弃陈氏,当陈向张表示亲热时,张不但加以拒绝,反而数落陈脸上有麻子,使陈的感情由怨急速上升到恨极,终于发生杀夫惨案。广东嘉应州养媳吴氏(20岁),谋毒丈夫李桂生一案,据吴氏自供:“小妇人因想丈夫家里穷苦,人又愚蠢,又被他时常打骂折磨,总是没有出头日子,一时起意要毒死丈夫,捏作他在外中毒,就与小妇人无干,好改嫁别人。”又据从死里逃生的李桂生言:“吴氏平日好吃懒做工作,又常怨小的家贫愚蠢,不时与小的吵闹。”他们名为夫妻。实际连貌合神离都谈不上。只是在当时的法律和舆论下。吴氏不杀丈夫就离不开这个家。无法实现再嫁。另觅生活新路。于是心存侥幸。设计了一出自以为能瞒天过海、向丈夫投毒之路。
另外两起妻子杀夫案,究其起因,错误应在丈夫一方,是丈夫逼使妻子出手的。先说广西苍梧县郑氏杀夫案,郑氏50岁,9岁时到陈家做童媳,与丈夫陈仲序(53岁)已成婚30多年,生有两个儿子。因郑氏忍辱负重,家庭关系尚称平和。据郑氏言:“只因家里贫穷,丈夫不能管妻儿衣食,小妇人只得每日砍柴做工,换米度日,同儿子弟晚(小儿子)在家吞饥受饿,也只恨自己的命,从不与丈夫争闹。”可做丈夫的却很不争气,不但生活上不能照管妻儿,还不时抢夺妻儿的衣食。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四月初七日,郑氏向邻居借米留饭,待下午充饥,不料被丈夫抢去吃了,因而发生争吵,在相打中失手把丈夫打死了。另一例发生于直隶宝坻县,民妇王氏,8岁时母亲改嫁,跟着来到继父李前家,并与李前子李八(4岁)结为童养亲。婚后生有1子1女。李八平日贪杯,常趁酒醉殴骂王氏。待王氏父母故世,李八无约束,凶恶更甚。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八月,李八醉后将王氏左眼用手指戳伤,随后又于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三月初一日,复将王氏右眼戳伤,致二目失明,不能做活,李八又不时加以殴打。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二月十二日,李八借口王洗锅不净,辄行毒殴,还拿出刀绳,令其自尽。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迫使王狠心将李八勒毙。从整个案情看,王氏杀夫,实系不堪丈夫长期折磨,在急迫条件下奋力作出的反抗行为,是出于自卫的需要。
(三)养媳或丈夫另有情人策划外逃共8件。其中包括1件系丈夫有情人。不愿与养媳成婚。串通外逃。余下都发生于未婚养媳或妻子中。丈夫与情人外逃一案出自山东海阳县(今海阳市)。案主杨立子18岁。当时养媳15岁,尚未成亲。杨家领养童养媳,是因为杨立子的母亲去世,父亲又患有痴癫病,需要有人照顾家务。可杨立子不喜欢这个领养女子,与邻居吕仁的妻子段氏(28岁)有了私情。在段氏的怂恿下,双双外逃。行至途中,杨因年轻未见过世面,害怕、动摇了,想回家再作计较,遭到段氏的坚拒,争执中出现悲剧,段氏被扎伤身死。在养媳或妻子与人有奸,随情人外逃的案件中,有两件丈夫原系呆傻人。浙江石门县施氏,7岁成为沈君亮的童养媳,婚后生有1儿1女(儿子已死)。据施氏称:“丈夫沈君亮一向愚呆,虽与人家做工,养妇人不活。”沈的同居婶婶也说:“大侄儿从小愚呆。”在这种情况下,施由怨恨丈夫,继而企图摆脱丈夫。她先与小叔子有了恋情,两年后,发现小叔子不能帮她走出苦海,于是又找到了同村的杨永安(31岁),由私通最后提出要杨带她和女儿(12岁)一起外逃,直至在海宁县被官府查获。陕西临潼县王氏与丈夫族侄有染,策划外逃,其情况与石门县施氏颇相近似。王氏10岁到姚家童养,此时丈夫姚宪已经36岁了,婚后生有1女。王氏面对的是一位足可以做她父亲的丈夫,偏偏姚宪又患有呆傻症,心里着实窝囊。在此情况下,王氏寻找新的感情寄托,以求摆脱心头的苦闷,这连她丈夫也是承认的。姚向官府诉述说:“小的是个傻瓜,又有了年纪,禁阻不住(妻子另找新欢)。”在当时,姚宪的要求就是妻子不离开他(女儿已给人做了童养媳),其余都可以放任不管,真是可怜可叹。
在余下7件养媳随情夫外逃案中,犯案妇女,年龄最大的是直隶巨鹿县杨氏,37岁。另外四人在二十一二到二十六七岁之间,一人只15岁,与丈夫成亲不满一年,另有一件是夫妻尚未成亲(养媳已16岁)。她们背夫外逃,有的由对方一手策划,但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事。像浙江秀水县(今嘉兴市)顾应龙(36岁)策划陆氏(25岁)外逃,陆氏还随身带了丈夫朱龙山的两件衣服、10两银子和3斗米。其中银子是供顾做生意的本钱。浙江金华县杜招妹结婚三天,便与丈夫族兄金汝成有了私情,后又主动跑到汝成家,要求带她外逃,最后在遂昌县被追获。直隶巨鹿县37岁的杨氏被丈夫的妹夫贾锡瑞“奸拐”外逃,是因为丈夫李丑货一直在外省打工,从未捎钱接济过妻子、女儿,“家里穷,过不得日子”。其中最使人感叹的是陕西兴平县刘氏与焦启亨外逃案。刘氏26岁,4岁时到晁忠信家童养,14岁成婚。焦启亨原是个布商,常到庄上卖布,与刘相识。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刘要儿子认焦为干爸,焦不断在经济上加以周济,进而发生私通,前后达五六年之久。当丈夫晁忠信得知此事后,断然禁止刘与焦的任何往来。此时,刘焦的感情已经很深,无法割舍,只好双双外逃,不料在途中被拿获,为了互表忠贞,焦刘二人竟至用刀自戳殉情(刘因力弱手软刀刺不深被救活)。
(四)养媳出走或被人诱拐略卖9起。这9起中,有两起夫妻已经成婚,7起尚在童养期间。这些女子出走或受人引诱外逃,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她们大多年岁尚轻,不知外界人情的复杂利害,但亦与童养夫家关系不融洽有重要关系,其中的4起,直接是由婆媳关系紧张引出的。比如顺天府顺义县民周氏,24岁,8岁时聘给张保儿作童养媳,15岁成亲。据周氏自述:“因婆婆与我素不和睦,常说要撵我到娘家去。”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五月,周氏的哥哥周大应张保儿的请求,将其送回娘家居住。中间张保儿曾到周家探望过两次,以后再无踪影。周氏因婆婆没有发话,归去不得,可又不能长期住在娘家。无奈之下,于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十月,再嫁与比她大10岁的娘家同村人王智为妻,但毕竟事属重婚。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十月,被原夫张保儿寻获,事发告官。山东聊城人大妞儿,15岁时被人拐卖,是因为童养期间,婆婆嫌她学不会针线活,时常遭到打骂。一位假装好心的邻居劝诫她:你在这里每天受婆婆责打,不如另找个好人家,结果大妞儿受骗上当。
童养媳嫌弃婆家贫苦,也是造成受人骗卖的重要原因。京师旗人庆秃儿,系联寿的童养媳,尚未成婚。庆秃儿常到镶蓝旗第二族闲散宗室国存家做活,“因伊家贫苦,屡向国存声称不能如意,欲乘间逃出,另找好主”。而庆秃儿的婆婆亦嫌养媳不肯做活,常加申斥。当国存了解这些情况后,起意拐卖,以便得钱花用。于是勾结市佣,以身价银650元,把庆秃儿骗卖到锦州的一家妓院,沦落为妓女。
在拐卖养媳中,还发生因拐卖不成而将养媳杀死灭口的,而凶手竟是养媳的亲叔叔。据案犯湖北随州人张湖山在官府的交代:
这死的张氏是小的亲侄女……(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小的对继子张狗说,我穷没吃的,你去陈国良家引你妹子张氏(13岁,在陈家童养)出来,交给我,替他另寻个人家,好卖几两银子使用。
由于陈家丢人后追查很紧,张湖山既“卖不得侄女张氏,又出不得,也瞒不住”,穷极之下,竟狠心将侄女活活砸死了。再有一件是借口夫妻不和,翁婿合谋将妻子转嫁,实为变相略卖。江西高安县人胡老供:
小的今年三十岁,妻子何氏是五岁时节母亲抱养来家,不上半年,仍是岳丈何发领了回去。到十一岁上母亲接回,隔了三年才圆房的(时年胡老20岁,何氏13岁)。何发常相往来,见小的家贫,煽惑妻子闹轻生,不时逃回。乾隆八年三月里,不记得日子,何发来对小的说,你妻子与你不睦,不如装作寡妇把他卖了,还得几两银子使用,小的一时愚昧允从了。
结果翁婿合谋,把何氏转嫁给一姓陈人家,共得银29两,胡老得16两,何发得12两,另加媒银1两。
在统共9个案例中,只张湖山勾骗侄女张氏一案,似乎不牵涉养媳对夫家的不满,其他均或多或少与此有关。最后一例,主要策划人是养媳的父亲何发,而且煽惑得连丈夫也动了心,试想,如果媳妇何氏对夫家是满意的,夫妻又十分恩爱,那么这场卖妻、卖女闹剧是难以出演的。
(五)公婆将养媳杀死或赶出门4起。解改姐11岁。原系某家白契价买婢女。后转卖至段家。成为段王氏儿子的童养媳。段王氏对改姐时常凌辱打骂。一次因她在睡梦中遗粪沾污衣服。竟被段王氏打伤致死。又如浙江某县沈氏。自前夫去世后。“奉伊翁之命。令该氏在家招夫。抚养子媳”。可自沈氏招夫入赘后,便视养媳王女为眼中钉,伺机将其杀死。四川忠州吴永朝殴打儿媳张氏致死,是怨她不念自幼抱养和抚育恩情,不时在村头散布闲言,家里人屡行教戒,即便潜逃,甚至隐匿山林不返,怒极之下被吴棒杀。直隶吴桥县邢氏将自幼领养长大的儿媳张氏赶出家门,则嫌成婚后不能孝顺,相待淡薄,无法共同生活。他们都属于婆媳或翁媳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关系破裂,有的还出了人命案子。
(六)童养媳自杀3起,1起是受婆婆虐待投水死;1起被人调戏愧愤投井死;再一是嫌丈夫没出息,领养6年,近20岁尚不能圆房,加上自身患有癫痫,绝望自戕。
(七)童养时受男方大姑、大伯欺侮,成人后蓄意进行报复1起。湖南临武县唐氏,系邝喜瑝童养媳。邝父去世后,母亲梁氏转嫁王金保为妻,随带喜瑝、喜瑝姊同住王家。唐时年幼,常被喜瑝姊及继父族弟王国玉欺负。唐无力反抗,心底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及稍长,便伺机报复,酿成命案。
(八)童养媳遭人强奸或谋奸6起。这些被强暴者,均属尚未成年的童养女子,像江西李丙苟强奸远房族孙李润孜养媳谢氏,谢年仅8岁;北京孙三强奸妻子前夫童养儿媳,其女将够10岁有的如安徽蒙城县张长子强奸赵更子童养妻张氏,“张氏年虽十五(虚岁),尚未发身,被奸晕绝”。以上等等,都是对儿童或少女身心的摧残。当然,其中也有强奸未成的,但如王成银那样,“因屡次图奸童养媳大妞未成,持刀赫逼”;又如山西某地田主伊某,凭借权力,先逼雇工之妻成奸,继而又企图谋奸其尚未成年的童养儿媳这些强暴者,不但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坏。养媳不断遭到性攻击,反映了她们总体地位的低下,亦与平时缺少长辈的呵护有相当关系。
(九)其他类案件3起:(1)童养媳回娘家后,年幼恋家不返,当夫家前往索要时发生争执,造成命案;(2)母亲思女心切,要求从童养翁家接回小住,遭到拒绝,涉及官司;(3)旗人与民人结为童养亲,触犯旗民不通婚的禁例,查获后被勒令退婚并定罪。
上述9类共55宗案例,直接引出命案的36起,占全部案例的65.44%,内自杀4起,他杀32起。他杀中有的属于失手误杀,但多数系蓄意谋杀,说明案件参与人之间的矛盾业已不可调和。至于剩下的19起案件。虽不涉及人命。但诸如强奸、拐卖等,性质也是严重的。从这些恶性案件的情节看,涉及夫妻感情(包括婚前双方感情)不和谐或不十分和谐的29起,有关婆媳、翁媳或与夫家关系不好的13起,这些差不多都牵涉童养婚的婚姻质量问题。
本文经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大学问 授权,文摘自 郭松义 著《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