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6月24日晚,美国众议院对搁置川普弹劾案的动议进行投票,344人赞成搁置,79人反对搁置。

在344人中,包括所有共和党人与128名民主党人,而反对搁置的众议员,则全部为民主党人。

这就意味着,众议院不必再对该弹劾案进行投票。

弹劾案由德克萨斯州联邦众议员阿尔·格林(Al Green)发起,其理由为川普对伊朗发动的攻击,未获得国会授权,因而违反了宪法规定,构成了对权力的滥用。

阿尔·格林即是在年初总统国情咨文演讲中,数次打断川普演讲,因而被众议院议长约翰逊驱逐出议场的那位众议员。

民主党在众议院的领导层全部投下赞成票,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投票中,投下赞成票,即意味着反对推进对川普的弹劾案。或者,可以更简单地理解为,民主党领导层反对在打击伊朗的议题上弹劾川普。

托马斯·马西是一名共和党众议员,在川普发起对伊朗的打击后,他曾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川普此举未获得国会授权,因而违反宪法。不过在此次搁置川普弹劾案的投票中,他也并未投下反对票。

为什么众议院搁置了对川普的弹劾案呢?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川普对伊朗发动的打击,并不违反宪法;

二是,民主党在众议院与参议院,均是少数党,所以弹劾案也不可能获得成功。

今天主要分析第一点。

美国宪法中,有两个条款与此次针对伊朗的军事行动有关。

宪法第一条与国会有关,其中的第八款写道:国会有宣战权;宪法第二条与总统有关,其中的第二款写道:总统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统帅(美国建国时,海伦陆战队隶属于海军,现在的海军陆战队也同样属于海军部(department of Navy)管辖。后续创立的空军,最开始属于陆军管辖,二战后成为独立军种。根据现在的司法解释与共识,所有隶属于联邦的武装力量,均隶属于总统指挥)。

美国总统通常会援引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军队统帅权为由,在不取得国会同意的情况下,下令进行军事行动。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作为军队统帅,当其他国家对美国发动进攻时,美国总统可以在未获得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命令军队进行反击;同时,如果总统认为某国将对美国进行攻击,或是认为某国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美国利益,那么总统也可以在未获得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发起先发制人的打击。因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应战”,所以不需要主动“宣战”。

就伊朗的问题而言,川普认为,伊朗寻求核武器的行为,算是威胁到了美国的利益,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

就美国的宪法传统而言,总统们常常会在未获得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发起军事行动。

就近几年来说,拜登对胡赛的空中打击,川普第一任期内杀死苏莱曼尼的行动,奥巴马对利比亚的打击等,都没有获得国会的单独授权。

军事行动与战争,算是两个层级的行动。

如果总统所发起的每一项军事行动,都需要获得国会授权的话,那么国会就成了事实上的军队统帅,这就与宪法第二条相背了。

所以有法学专家认为,总统有权命令进行单独的军事行动,尤其是空袭行动,因为单独的、小规模的军事行动,不能被视为是战争。战争的规模,一定是很大的、全面的、立体的、战略层面的军事行动。

作为海洋法系国家,宪法传统一旦形成,就很难逆转了。

军事行动往往需要保密、需要突然发起,如果需要国会授权的话,那么许多军事打击,也就没了意义。

在我看来,川普对伊朗的空袭,是不需要国会授权的,这是美国的政治传统与宪政惯例所决定的。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本身也能提供一定的法理支撑。

否则,往届总统的历次军事行动,包括拜登、奥巴马、克林顿总统所发起的诸多军事行动,也就都成为了非法行为了。

如果认为总统无权发起此类打击,那么也不应该上升到弹劾的程度。因为弹劾,是需要罪名的。弹劾并未是不信任投票,而是提出刑事指控的投票。

即使众议院通过弹劾案,参议院也不会同意。根据宪法,要给川普定罪,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使不论党派阵营,绝大部分民主党参议员,也不会认为川普对伊朗的军事打击,构成了违宪,构成了“滥用权力”。美国制宪者在这个问题上,其实并没有给出明确指导,宪法中也是一笔略过,无论是第一条第八款,还是第二条第二款,都是如此。关于总统战争权力的争论,将在美国社会中长期存在。有两种途径可以消除这种争论,要么是最高法院释宪,要么是直接修宪。

但最高法院恐怕并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做出明确的释宪,因为要想解决当前的争论,最高法院就必须单独将战争权授予总统或国会中的一方。但是,无论是授予哪一方,在宪法法理上,都无法做到严密、无丝合缝。于实际操作中,亦有更大困难。最后最高法院的权威,反会受到影响。所以最高法院恐怕会让这个问题,以当下的状态维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