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人人都知道酒后不能开车,可有些人就是明知故犯,以身犯险。
还有那么一部分人更过分,明明已经喝的意迷迷糊糊,达到醉驾标准了,还心存侥幸要开车,结果受到法律的严惩,其中还不乏公职人员。
长久以来,公职人员一旦涉及醉驾,无论情节轻重,基本“一棍子打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但是自2023年底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处分规则发生了关键性转变。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公职人员醉驾案件时,开始依据具体情节分层处理,而不是必须开除了。
一、哪些情节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适用意见,醉驾行为被细分为三类情形,其中第三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成为免予刑事追责的关键通道:
1. 酒精含量未达危险阈值: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至150mg/100ml之间,且无加重情节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
2. 特殊场景的短距离驾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纯粹因挪车、停车入位等需要而驾驶的;
3. 紧急驾驶行为: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虽未达到紧急避险法律标准,但动机合理的。
比如,2024年初就曝出个一个案例,某县一名干部在单位停车场因挪车被查获(酒精含量130mg/100ml),最终未被起诉,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类“短距离、低风险”驾驶行为,不再机械适用“醉驾一律入刑”的标准。
二、什么情况下仍要“双开”?
这里需要强调,醉驾免刑责不等于无代价。在上述情形中,上述情形也仅仅是免于刑事处罚,仍然要接受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首先吊销驾驶证,同时视情节轻重可能并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等处分。
纪委监委在量纪时会综合考虑行为动机、认错态度、社会影响等要素。
还要说明,即便符合上述情形也不是一定会免于刑事处罚,有五种情形明确排除在“免刑责”之外。
根据规定,若醉驾者同时存在《意见》第十条所列的15种从重情节之一(如造成事故后逃逸、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上醉驾等),则无论酒精含量多少均不得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三、纪委监委如何精准发现与定性?
还有的人好奇:“我酒驾,纪委监委是怎么知道的?”,这里说明一下。
如今,大数据平台对此有专门监管,当公安机关将酒驾处罚信息录入系统后,平台自动将其与监督对象数据库进行比对,一旦匹配成功,立即转入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所以不要心存侥幸的以为自己即便酒驾醉驾,偷偷摸摸接受完交警的行政处罚就能躲过去,现在的互联网智能化水平让你一直处在监管之下。
规则的变化传递明确信号:公职人员依然应以身作则,杜绝酒驾;但在冰冷的法条之外,执纪执法也终于有了温度,也更接地气。
醉驾入刑十二年后,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既不让侥幸者逃脱,也不让无心之失者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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