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郑某梅诈骗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08刑终291号
入库编号:2025-04-1-222-001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诈骗金额 诈骗数额
裁判要旨: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郑某梅在自身负有巨额债务、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至7月期间,虚构投资网络平台可获得高额收益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雯、李某轩、钟某女、陈某婵四人款项。其中,骗取陈某婵的金额高达人民币345,500元。在骗得款项后,郑某梅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分六次向被害人陈某婵支付了所谓的“利息”,共计27,500元。案发后,郑某梅家属代其赔偿了林某雯、李某轩、钟某女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但未对陈某婵进行足额赔偿。
(二)审理经过与争议焦点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陈某婵人民币345,500元。郑某梅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退赔陈某婵的金额,提出上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名义支付给被害人的钱款,是否应当从其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一审法院未予扣减,二审法院则对此进行了改判。
二、 法律分析:案发前已付利息扣减的法理基础
本案二审法院对诈骗数额的改判,并非简单的数字计算调整,而是基于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数额本质的深刻理解,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一)诈骗罪犯罪数额的本质:实际非法占有说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诈骗罪属于典型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这一“实际非法占有”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
- “取得”与“占有”的区分: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此时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但“取得”不等于最终的“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出于各种原因(如为了维持骗局、延缓案发、内心惶恐等)将其取得的部分财物返还给被害人,那么这部分返还的财物就不再处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状态之下。对于这部分财物,行为人并未实现最终的、实质性的非法占有目的。
- 财产损失的最终确定: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诈骗行为造成的实质财产损失,应当是其在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的财产总额,减去案发前从行为人处实际收回的财产。本案中,陈某婵虽然最初支出了345,500元,但随后收回了27,500元,其最终的、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是318,000元。将已归还的利息计入犯罪数额,会不当扩大被害人的“损失”认定,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二)利息支付行为的性质:对犯罪既遂后财产状态的修正
诈骗罪属于结果犯,以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既遂标准。在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犯罪即告既遂。然而,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构成的完成,但并不等于整个犯罪事件因果流程的终结。案发前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可以视为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对由其行为造成的非法财产状态进行的一种事后修正。
- 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与追赃:这种事后修正行为,并不能改变先前诈骗行为的不法性质,故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是,它直接减少了行为人的最终犯罪所得,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宽情节予以考虑;在认定犯罪数额和确定退赔责任时,则必须予以客观扣减。这体现了刑法评价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 “利息”名义的穿透审查:本案中,支付的钱款虽以“利息”为名,但实质是行为人将从被害人处骗得的本金的一部分予以返还。司法机关并未被其“利息”的外在所迷惑,而是穿透性地审查了该笔钱款来源于诈骗款项、支付对象是诈骗被害人这一本质。因此,无论其名义为何,只要该笔钱款实质上是诈骗所得赃款的返还,就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予计入”的精神。
(三)政策考量:鼓励退赃退赔与司法经济的统一
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款项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具有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
- 鼓励行为人及时挽回损失:这一规则客观上为行为人在罪行暴露前主动退还部分或全部赃款提供了激励,有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 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刑事追赃程序中,直接扣减已归还部分,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再就该部分进行追缴、退赔的繁琐程序,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这也使得责令退赔的判项更为精准,便于执行。
综上,二审法院将案发前支付的27,500元利息从诈骗总额中扣减,准确地界定了郑某梅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范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理,体现了对被害人实质财产损失的关注,是合法、合理且必要的。
三、 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有效的辩护思路
基于本案的裁判要旨,辩护人在处理类似诈骗案件时,可以重点采取以下辩护策略:
- 全面梳理资金往来:仔细审查当事人与所有被害人之间的全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记录、现金收付凭证等,精确找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当事人向被害人支付的所有款项。
- 精准界定支付性质:对于案发前支付的款项,无论其名义是“利息”、“分红”、“返本”还是“补偿”,均应主张其本质是对诈骗本金的返还或损失的部分弥补,并准备相应证据链予以证明。
- 紧扣“实际非法占有”核心:在辩护意见中,应紧紧围绕“诈骗罪数额系实际非法占有数额”这一核心法理,论证已归还部分不应再被评价为犯罪所得,请求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和确定退赔责任时依法扣减。
- 结合量刑情节综合辩护:在犯罪数额得以核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自首、立功、退赔谅解(对其他被害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全面的从宽处罚请求。
(二)裁判要旨的启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它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对于案发前归还款项是否扣减可能存在的认识分歧,促进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 强化了实质法治观念:裁判要旨要求司法人员穿透形式看实质,关注行为的最终危害结果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避免机械执法,是实质刑法观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 指引了侦控审工作重点:提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办诈骗类案件时,不应仅关注被害人最初损失的总额,还需全面查清案发前资金回流的情况,确保指控的犯罪数额准确无误。
- 明确了罪责认定的边界:再次明确了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人最终非法获取的利益,对于已经恢复的法治状态,刑法应保持谦抑,这为精准打击犯罪、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游涛,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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