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研究角度看,涉外法治现在都是一个“高频词”。作为一个高频词,一方面,所涉之人、所涉之部门都在谈涉外法治,都在研究涉外法治,都在推进涉外法治;另一方面,围绕涉外法治的含义、路径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却有差异甚大的分歧。比如,仅以其中所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相关政法高校,都在此领域“举措不断”,尽管相关举措有时不免有“匆匆忙忙”“缺乏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之感,另一方面,却也不乏有识之士质疑“涉外法治人才”到底是“培养”还是“选拔”的问题。在后者看来,涉外法治人才是在实践中不断“磨砺”出来的,“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很难有效,更遑论成功了。惟有通过不断的实战检验,真正的涉外法治人才才能脱颖而出。
而在笔者看来,从涉外法治的真正践行来看,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
第一个问题是涉外法治与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问题。
就先后顺序而言,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在前,涉外法治在后。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斗争中的可适用性问题。涉外法治显然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因此,谈涉外法治,不能离开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就此意义而言,具有域外可适用性的我国法是涉外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那些主张涉外法治仅与国际法相关的论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法律化两种不同思维方式与涉外法治间的关系问题。而此问题显然更关键,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命门”,或“阿克琉斯之踵”。
涉外法治顾名思义,就是在面对来自于外在的挑战和困难时,首先要求要有法律思维,经由法律思维知晓彼此的法律论点和利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法律预案。涉外法治并不排除政治谈判和协商,但在政治谈判和协商之前,知晓彼此的法律论点,把握各自论点的利弊,并以相应法律预案为基础进行政治谈判和协商,这一定是基础和前提。没做好法律准备,相应的政治谈判就不再是涉外法治了,而是单纯的政治谈判,与法律无关。
就此意义而言,习惯法律问题政治化本身就与涉外法治“南辕北撤”,是背道而驰。原因很简单: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意味着没有对相关问题做法律准备,没有充分准备己方法律论点,也没有认真研究和穷尽对手的法律论点,没有穷尽法律分析,没有做好法律战推演。没有做好法律准备的政治谈判,与法律战无关。而涉外法治,本质上是强调和强化法律战。习惯法律问题政治化的思维模式者,本质上是不配谈涉外法治的。
从法律战与涉外法治间紧密的内在关联角度看,就可以理解高志凯何以既能在外交界“出圈”,也能在民间赢得喝彩了:他事先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是在真正践行涉外法治。其并没有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是在法律框架体系内为对手预设立场,进而找到对手的逻辑漏洞,做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所以,要倡导和践行涉外法治,从政府层面看,就需要政府部门和官员要形成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思维,而不是相反,一不留神就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和官员最需要强化的,就是首先要有涉外法治意识,需要重视涉外事务的法律因素、法律困难和法律解决路径,并进而培养和形成涉外法治能力。在此意义上,涉外法治践行和实现的关键在政府部门和官员。惟有在此逻辑和基础之上,高校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才有有效推进的可能。不培养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涉外法治意识,却期望高校承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责,这恐怕有点本末倒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