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聚众赌博案件,以真实案例释法明理,为广大群众敲响法律警钟。

经查,202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组织杨某某、欧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在其位于云龙县某某乡的家中及经营的小卖铺内,以打麻将、摇宝等方式聚众赌博。其间,王某某不仅亲自参与赌博,还为其他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便利条件,并以“卫生费”为名变相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1万余元。

该案由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依法以赌博罪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特别提醒,法律明确区分正常文娱活动与赌博犯罪的界限:若仅是棋牌室等场所收取合理的场地服务费用,或亲友间出于娱乐目的提供场地进行小额活动,无抽头渔利行为,且未形成组织性、规模性赌博的,不构成赌博罪。但需警惕“小赌怡情”的错误观念,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追悔莫及。

记者 肖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