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变二年四个月,齐晓伶律师成功辩护某治安大队长销售伪劣产品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晓伶代理东北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贿罪一案,按照《起诉意见书》,仅销售伪劣产品一罪就要至少被判15年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被判处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与受贿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起初是由市监委指定区监委管辖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区监委留置五个半月,监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市监委遂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再将案件指定某县公安局管辖。县公安局经侦查后认为,郑某以圈养家猪肉冒充森林散养山猪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78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见,该罪法定刑之重,是超出许多人的常识和认知范畴的。可以说,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注意不是获利金额)是很容易达到二百万的,而几乎属于绝对确定的十五年或无期的法定刑往往与该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并不相符。因该罪罪状中“以次充好”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其行为对象是行政违法的瑕疵品还是刑事追责的伪劣品,导致实践中把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欺诈行为纳入刑事范畴的情形并不少见,而予以匹配重刑则导致罪责刑并不相当,因此,该罪构成要件不明确、刑事追责范围过大问题应引起立法与司法层面高度重视。

因代理过较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案件,齐晓伶律师对这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该类案件辩护的突破口。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决定从是否成立该罪以及销售金额两个路径展开辩护工作。幸运的是,从第一次接触承办检察官,就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当面沟通,得以充分阐明观点,并取得了检察官的认可与尊重,为后续辩护工作取得重大成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辩护工作持续了九个多月,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提供了上百名证人,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指控的销售金额从278万余元降至32万余元,刑期随之从15年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降至2至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在没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经全力争取后最后贴近下限判处二年四个月,并与受贿罪两罪并罚后实际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也减少了一百余万元。至此,辩护工作圆满完成,辩护人赢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肯定和赞誉。

本案尤其让人敬佩的是承办检察官的专业和担当,她承受着来自监委的巨大压力,但正是因为心底无私,才敢于严守证据底线,秉公办案。“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之路上的每一缕微光,都需要每一个法律人的共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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