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接孩子,图省事推了一下学校大铁门,结果几百斤的大门竟突然倾倒,把她砸成十级伤残!家长怒告学校索赔3.4万,学校大喊冤枉:“都让你走小门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出人意料:学校赔9000元,家长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这事儿,您觉得判得公平吗?
一、 事件回顾:推了一下门,怎么就成十级伤残了?
这事儿发生在四川南充。2025年2月一个下雨天,王女士(化名)开车去接孩子放学。
学校有规定:下雨天,家长得从旁边一扇开着的小门进出,不能走平时通车用的大铁门。这大铁门装在斜坡上,平时锁着,但那天为了方便送餐车进出,没锁死。
王女士到了门口,看着敞亮的小门,心里却打了别的主意:“走小门还得淋雨,这大门没锁,我推开进去不就少淋点吗?” 于是,她下车就去推那扇沉重的大铁门。
谁也没想到,就在她使劲推了几下之后,惊悚的一幕发生了——整扇大铁门突然连根倒下,几百斤的重量结结实实地砸在她的脚上! 最终诊断:左脚踝骨折,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场接孩子的小事,瞬间变成了痛苦的磨难。
二、 法庭激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受了这么重的伤,王女士不干了,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她的理由很直接:
1. 门有问题! 一个女的就能推倒几百斤的大门,这说明门本身就不牢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2. 学校没尽到责任! 大门没有警示标志说不能从外往里推,也没人看管提醒。
学校那边呢,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反驳道:
1. 规定早说了! 明确通知下雨天走小门,是你自己不遵守。
2. 门是好的! 大门是验收合格的,质量没问题。
3. 错在你自己! 你一个成年人,非要在斜坡上逆向推门,旁边有小门不走,这不是自己找风险吗?
双方各执一词,听起来好像都有点道理。那么,法律的天平会向哪边倾斜?
三、 法律解读:法院“四六开”判责,依据何在?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四六开”的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约9000元;王女士自己承担60%的主要责任。
为什么这么判?咱们来普个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学校、商场这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简单说,就是得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别人在你这里受伤。
法院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上确实有疏忽:
· 管理有漏洞: 大门在斜坡上,存在潜在风险,但学校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在接送高峰安排人员看管、引导。
· 对象特殊: 学校是孩子和家长密集出入的地方,安全标准应该更高。
所以,学校没完全尽到义务,得赔。
但是! 法律也强调,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犯了几个关键错误:
1. 无视规定: 明确要求走小门,她偏要“另辟蹊径”。
2. 判断失误: 在斜坡上向外推门,明显不符合常理,风险很高。
3. 舍近求远: 旁边就有安全、开放的小门不走。
因此,她的过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要负大部分责任。法院的“四六开”,正是基于这种过错程度的划分。
【结论与讨论点】
一场意外,两败俱伤。法院的判决试图在“管理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划出一道平衡线。它告诉我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绷紧安全这根弦,而咱们每个人,也别把自己的安全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
这事儿也引发了网友激烈讨论:
· 支持学校方: “学校都通知走小门了,自己非要违规操作,后果不该自己扛吗?判40%都多了!”
· 同情家长方: “一个女的就能推倒的大门,难道不是‘隐形炸弹’?学校的安全检查是不是流于形式?”
· 理性思考派: “四六开判罚很经典,既惩戒了管理方的疏忽,也警示了个人要守规。但9000元能弥补十级伤残的痛苦和后续影响吗?”
您怎么看?学校赔9000元,是赔少了还是赔多了?在日常生活中,你是更倾向于遵守规则,还是偶尔也会像王女士一样‘图个方便’?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观点!
本文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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