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赌博罪,获利7000元,如何处罚?
案例3: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25刑初94号
获利:7000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周某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取保日期:2024.9.09
裁判日期:2025.04.14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2月份,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行唐县××乡××村、行唐县××村,组织王某、张某玲、刘某等人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21日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部分犯罪事实。2023年12月21日行唐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吴某的紫竹牌牌九一副;2023年12月22日被告人吴某向行唐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现扣押于行唐县公安局。上述财物均未随案移送至本院。经本院委托行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吴某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行唐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行唐县公安局扣押的犯罪工具紫竹牌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经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行唐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行唐县公安局扣押的紫竹牌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行唐县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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