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被勒索给予财物
行贿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受贿罪数量高于行贿罪,就是因为受贿罪并不必然会牵扯出来行贿罪,虽然二者是对合犯。
一、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但收受一方就构成受贿罪。
二、谋取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被勒索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被勒索应当从两个层面理解,第一是受贿罪主动提出。第二是被索贿者被迫给付。主动提出本质上是证据审查问题。比如行贿者说是被索贿,受贿者说是主动给付财物。这是证据审查问题。
被勒索不仅需要审查证据,还需要就现有证据推断行贿者是否陷入心理强制。这种心理强制与敲诈勒索罪同理,都是陷入心理强制状态,被迫支付,只是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三、被勒索和被索取内涵一样吗
行贿者免责规定中,使用“被勒索”,该规定与受贿罪中索贿之规定相呼应,那么“被勒索”与“被索贿”内涵是否一致?
胡某松行贿案(入库编号2024-03-1-407-002,一审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3刑初139号,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刑终76号)裁判要旨认为,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如何理解“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
有观点认为,第一要求索贿者主动提出,第二被索贿者本身不自愿,处于被动地位,第三被索贿者本质上并未完全地陷入心理强制。而“被勒索”就要求陷入心理强制。
如此理解,无形中限缩了行贿罪出罪的范围。无论被索贿还是被勒索给付财物,本质上都不属于行贿者的主动积极追求,在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当然不应当构成犯罪。
而如果采取限缩解释,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也可能变相地鼓励行贿。试想一下,既然被索贿不能出罪,那就意味着主动和被动都一样,这就会变相鼓励行贿者积极行贿,还能更利于达到办事目的。如此一来,更不利于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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