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的复杂世界里,“借名买房” 现象并不罕见。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特定购房优惠,或是出于隐匿财产等目的,一些人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
网友咨询:
“借名买房”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
芦睿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会被推定为房屋所有人。
借名买房存在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当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不能仅依据登记来判定。如果借名买房双方签订了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房屋实际由借名人出资购买,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且借名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同时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持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即便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法院也可能综合这些因素,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支持借名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芦睿律师补充:
借名买房后要求过户遭拒,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不愿过户的具体原因,并尝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居委会或相关部门调解。当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芦睿律师
13824397844。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0年,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第一现场》嘉宾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