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朔州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域:区域一,东至武周路、南至民福街、西至怡西路(怡西路—振武街桥—张辽路—长宁街)、北至长宁街;区域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南垣街、西至怡西路、北至古北街。两块区域均含上述道路。

(二)除划定禁燃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飞机场禁放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场所和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点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类、D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加强禁燃区、限燃区的安全管理

(一)平鲁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内禁燃区和限燃区,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二)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由基层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有效引导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朔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守护美好的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