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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孩子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平舆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参与聚众斗殴并且造成他人重伤。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平舆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吗?不是应该属于聚众斗殴罪吗?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如何认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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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平舆县看守所地址:平舆县南环路(G328)与兰罗线(S218)交叉口向南3.3公里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平舆县气象局

乘车路线:平舆县汽车客运北站乘坐平舆9路公交车到清河大道辛店路口站下车,向南步行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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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平舆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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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的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首先,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

其次,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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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能适用该拟制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A、B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A方成员X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X的头部,导致X死亡。对甲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此外,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应当实行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平舆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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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平舆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