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周慧敏于1979年结婚,婚后收养女儿赵文婷(1984年出生,户口登记为“之女”)。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取得一号房屋,并于1995年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2005年,周慧敏去世,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遗产,应由赵建国、赵文婷等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但多年来,房屋未分割,由父女共同使用。
2006年,赵建国与孙莉再婚。
2021年12月,因家庭矛盾激化,赵文婷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A号案),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并申请财产保全。
然而,在法院尚未查封前,2022年1月24日,赵建国与孙莉迅速签订《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以“夫妻间转移”为由,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孙莉名下。
赵文婷得知后,立即另案起诉,请求:
确认该《约定》无效;
判令将一号房屋返还登记至赵建国名下;
由对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赵建国、孙莉辩称:
赵文婷系抱养,无继承权(已另案起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一号房屋实为周慧敏个人出资购买,仅为借用赵建国名义登记;
转移行为合法,不构成恶意。
案件审理期间,B号判决已生效,确认赵文婷与赵建国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另查明,案外人吴志远出庭作证称:房屋系其出资为赵建国所购,用于合作办公,赵建国仅有使用权。但无任何书面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建国与孙莉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无效;
✅ 孙莉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返还登记至赵建国名下;
本案成功阻断了通过“夫妻更名”方式转移遗产的行为,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说理要点
赵文婷具备合法继承人身份
生效B号判决已确认其与赵建国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依法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
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于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赵建国名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存在出资争议(如借名买房),亦不影响继承程序启动。
转移行为发生在继承纠纷立案后,具有明显恶意
赵建国、孙莉在明知赵文婷已提起继承诉讼、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仍迅速办理过户,意图规避未来可能的财产分割。
构成《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双方利用“夫妻更名”便利,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处分涉及遗产的房产,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无效。
无效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应恢复原登记状态
孙莉因无效约定取得的产权,依法应返还至原权利人赵建国名下,以便后续继承程序处理。
四、律师提示(继承与房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继承开始后,遗产即为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一继承人擅自处分均可能无效。
“夫妻间更名”不是转移遗产的合法通道,尤其在继承纠纷已启动时,极易被认定为恶意。
即使存在借名买房争议,也不影响继承人对登记房产主张权利。
此类恶意转移行为可诉、可撤销、可追回,建议继承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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