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姚振华举报了什么,归纳是以下4点,
1.超额查封?
观致欠债约2.7亿元,被查封资产法院评估值15.35亿元,而姚自称第三方估值为80亿元。
2.资产被低估?
第三方评估价值约80亿元的资产,被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压低至15亿元,二拍起拍价仅8.6亿元(相当于“1折”),涉嫌为特定买家制造套利空间。
3.违反《破产法》?
苏州中院已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观致重整,依法应中止执行,但常熟法院12月30日启动拍卖,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
4.违法成立清算组?
姚点名常熟官员“联手操纵”,目前无公开证据,若前几项违规查实,结合行政干预线索,相关责任人或涉滥用职权,那是再以此追责。
先说超额查封
这里法院的裁量空间比较大,做过破产清算都了解,有些资产是很难分割的,汽车工厂的土地、厂房、生产线是一个整体系统,单独拍卖部分设备或地块可能导致价值归零。
这个时候常熟法院以“整体性”“不可分性”为由查封15亿资产,虽有争议,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未必被认定为违法,除非姚能证明存在恶意或明显不合理。
再说资产被低估
姚振华称,观致常熟工厂第三方评估约 80亿元,而法院委托评估仅 约15亿元,这种巨大价差本身就足以引发对估值公允性的质疑。
从地方治理角度看,常熟过去为观致提供了大量土地和政策支持,如今企业停摆,地方要同时面对土地闲置、供应商维权、就业和税收落空等现实压力,客观上存在通过“腾笼换鸟”尽快处理旧项目、引入新产业的强烈动力。
在这种逻辑下,地方客观上可能更倾向于:以较低价格处置旧厂、回收土地,再通过引入新能源或智能制造项目实现更高收益与产业升级。
但这只是基于激励结构的推理,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已经实施或存在任何违规操作。
评估环节本身也存在制度性偏差风险,虽然法律要求评估机构独立,但实践中多由地方法院从备案库中选取,这些机构长期承接政府和法院业务,客观上容易形成“保守估值更有利于执行”的激励:
估值过高,容易流拍、拖慢进度;
估值偏低,更容易成交、完成任务。
在这样的结构下,“低估—流拍—低价成交”很容易出现。
但必须强调,价格低,本身并不等于违法。
只有当姚振华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评估时故意遗漏关键价值,或评估机构与执行方存在不当沟通,或竞买人之间存在串通压价,这种拍卖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否则,在法律形式上仍会被视为是程序合规的司法执行。
最后一个,违反《破产法》
这可能是姚振华杀伤力最大的的指控,是你有没有权继续拍卖的问题。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写得非常清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意思只有一句话,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单个债权人的执行权,立刻冻结。
按照姚振华举报的关键在时间点:
2025年12月22日苏州中院受理观致破产重整申请
2025年12月30日常熟法院启动第一次司法拍卖
2026年1月15日安排第二次拍卖
也就是说,拍卖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在法律上,这种拍卖就属于,破产受理后继续执行, 明确的违法。
法院不能再查封、不能再拍卖、不能再处置任何资产,所有资产必须统一交给破产程序处理。
这是破产法的红线。
后续如何?
我们看到姚振华这次向最高法、江苏高院实名举报,应该除了视频,相信还会有相关书面的举报材料通过邮寄或对应窗口递交。
而江苏高院作为常熟法院的上上级、和苏州中院的直接上级,依职权会有一个书面答复,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会书面告知理由。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面广,同时涉嫌重大程序违法时,江苏高院有义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而非简单转办或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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